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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宋安明报道鉴于单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适应不了全面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制定一部《环境影响评价法》来确实保护我国环境显得尤为迫切。在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涛介绍说,如果有关部门在提出有关政策和规划的时候,能够谨慎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以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为此,仅靠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一部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据了解,草案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工农业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草案还规定对一些政策、规划实施后要进行跟踪评价,对一些项目进行后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政策和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和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该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和规划,拟定部门在报批该政策和规划草案时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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