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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二日电(记者谭宏伟)中国拟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有效预防因制定政策和规划以及进行开 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今天上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体会议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涛在就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指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贯彻可持续 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这部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战略环境评价中的评价单位、战略环境评价的时机、战略 环境中的公众参与、战略环境评价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战略环境评价中审批机关的责任、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和后评价 、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草案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第四条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着影响的 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 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王涛说,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订和编制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划时就根据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作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以减轻、避免因政策不当给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关于战略环境评价的时机,草案规定“拟订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组织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王涛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只有在政策和规划的拟定过程中进行,才有实际意义。 据了解,中国是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一九七九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 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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