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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能否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不作规定。 对婚前个人所有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现在婚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情况较为复杂,笼统规定经过八年、四年就一律成为共同财产不太合适。有的认为这项规定不符合有关所有权转让的规定,国外一般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法律委员会建议除保留草案关于分割共同财产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外,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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