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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法审判第一例:宣告一个军内人员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4日08:53 解放军报

  2000年11月20日是个很普通的日子,但对于居住在四川的几位饱受磨难的军人亲属来说,对于昆明陆军学院司务长培训大队来说,对于正在探索进行军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中国军事法院系统来说,却是个值得记忆和记载的日子。

  这一天,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在经过法定公告期满后依法作出这样一个判决:宣告昆明陆军学院司务长培训大队退休干部吴应智死亡。

  据查,军事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程序依法宣告一个军内人员死亡,这在中国军事法院审判史上是第一例。

  吴应智失踪前后

  记者今年6月在成都采访时,曾查阅过法院的案卷:生于1947年7月的吴应智是四川省营山县人,1966年3月入伍,1965年10月入党,系原昆明陆军学院后勤干部训练大队(现改为昆明陆军学院司务长培训大队)副营职干部。1982年,吴应智经诊断查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因此病久治不愈,1988年6月,经组织批准,吴办理了因病退休手续。在这期间,吴应智的妻子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1992年1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陈某与吴应智离婚,陈与吴所生的时年17岁的儿子吴波、13岁的女儿吴静随陈某生活,吴按月付给其子女一定的抚养费。吴应智的父亲愿意对吴应智进行监护。

  1995年4月,吴应智在其居住地四川省什邡县九里埂一带失踪。吴应智失踪后,其所在部队单位和其家人曾多方寻找,但始终寻无踪迹,查无下落。吴的长期失踪,自然给家人和部队带来诸多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在吴应智失踪4年多之后,经过慎重考虑和咨询,已长大成人的吴应智的儿子吴波和女儿吴静,把求助的手伸向了人民法院。

  地方法院主动移送

  生活中的死亡只有生理死亡。但在民法上,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宣告死亡,就是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目的是解决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利用和财产纠纷等问题。一个失踪者一旦被宣告死亡,就会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其遗产被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与自然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具有假定性和可撤销性。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过一定的申请、审理程序,法院可以撤销死亡宣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1999年10月12日,吴波、吴静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父吴应智死亡。双流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0日发出寻找吴应智的公告。

  但受理此案后,双流县法院发现并思考了一些审判后果上的问题。吴应智是军队退休干部,按照我国现行军队退休干部管理制度,吴应智退休后在身份上依然属于“军内人员”,这意味着,假如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宣告吴应智死亡,对吴应智个人财产以及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都得和吴应智所在的部队单位协商。这在认定和补充取证等方面有诸多不便。同时,地方法院也不熟悉部队的有关规定,这对于妥善处理当事人的有关财产权利有一定难度。

  于是,双流县法院找到了成都军区军事法院,商谈能否由军事法院管辖此案。成都军区军事法院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流县法院的意见是有道理的。同时从军事法院服务部队建设的角度考虑,既然部队和军内人员亲属遇到了这种难题,军事法院应该积极排忧解难,从实际而不是从“本本”出发,何况这对军事法院的业务研究和建设很有益处。

  军、地法院也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吴波、吴静表示愿意由军事法院管辖此案。在这种情况下,成都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同意由对吴应智所在单位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受理此案。

  2000年2月25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向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正式移送此案。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变更管辖的通知书,并通知了吴应智的所在单位---昆明陆军学院司务长培训大队。吴应智宣告死亡案在改变管辖后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

  军人失踪并非个案

  吴应智是第一个被中国军事法院经过法定审判程序宣告死亡的人。但吴应智并不是中国军队中的第一个失踪者。

  记者童年时曾目睹过一个没有遗体的葬礼,催人泪下,令人难忘。记者邻居家的儿子在新疆某边防部队服役,探亲休假结束归队时,在乘火车、转汽车、最后徒步返回哨所的途中,因遭遇暴风雪而失踪。虽然部队给战士家中发来了“因公牺牲”的电报,但死不见尸,家人总不敢相信这一事实。1个月之后,从悲痛欲绝中苏缓过来的战士父母,用一口空棺装上部队寄来的儿子的“遗物”,“下葬”了他们心爱的儿子。

  众所周知,由于军人职业的高风险和特殊性,在世界各国的军队中,军人失踪都不是个别现象。尤其在战争条件下,军人的失踪率是很高的。每一次战争之后,在打扫战场、交换战俘的同时,都会有一串失踪军人名单。

  和平时期,军人在参加抢险救灾时,在战备训练中,在执行某些军事任务时,在一些突发的意外事件中,在部队驻地偏远、自然环境恶劣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军人失踪。在西藏某地,某部几位战士外出执行任务,途中遇到山体滑坡,战士们在躲避奔跑时失散,躲避滑坡前走在后面的2名战士此后下落不明。据成都军区军事法院院长王光华介绍,仅西藏军区近年来得到报告的军人失踪事件就有几起。解放军军事法院一位审判员也说,这几年来,他们得到下级法院报告的军人失踪事件有10多起。

  现行制度带来困惑

  我国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源于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就是说,我国在1987年以前,一个公民下落不明后,是不能从法律上推断其死亡的。

  但即使在1987年之后,尽管有了《民法通则》的实体法依据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然而军事法院仍然不能受理针对军人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因为按照沿袭了几十年的惯例,我国的军事法院基本上不管辖民事案件(个别地区因当地“军民合一”的政权组织结构,其军事法院被授权可以管辖民事案件),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审判的特别程序。这就是说,一个军人下落不明后,其利害关系人如果想依法处理与下落不明的军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财产纠纷,只能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实践中,这给当事人和地方人民法院都带来了一些困惑: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军人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军营中,其下落不明的证据如何获得和确认;鉴于军队的特殊性,一旦由地方人民法院宣告一个军人死亡,在处理其相应的财产关系和财产纠纷时,如何适用有关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如何解决判决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冲突;如果下落不明的军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其相关的民事权利如何恢复,当某些权利的恢复与军队的法规制度相冲突,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否在客观上达到实际调整民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出于这些考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现役军人失踪、死亡的案件,大都持审慎态度,或者像双流县人民法院那样,希望由军事法院来管辖。

  那么,当一个军人下落不明后,如果利害关系人不通过诉讼手段主张民事权利,其所在部队会如何处理呢?

  据调查,一些部队的现实做法是:军人如果是在战争、战备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参加抢险救灾等公务中下落不明,通常作“因公牺牲”处理;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可能做“因公牺牲”处理,也可能作“病故”处理;如果是因患病(最典型的是精神疾病)而下落不明,则按“病故”处理。

  也有单位将下落不明的军人长期“挂”着。但这样做问题更多:下落不明的军人的工资、津贴是否继续发放,发放给谁;下落不明的军人如果是军官或文职干部,其原有住房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其家属的使用权;如果其家属提出财产上的要求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

  军内需要民事审判

  11月20日那天,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公开宣判之后,心情复杂、浮想联翩的吴应智的子女,对军事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所做的细致周到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吴应智所在的昆明陆军学院司务长培训大队的领导感慨地对军法官说:“军事法院审结此案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为部队解决了一大难题,是军事法院服务部队建设的具体体现。”专家们也指出,这一案件的成功审理,对于军事司法制度乃至许多法规制度的建设有积极的影响。

  吴应智被宣告死亡一案的审理是结束了。但这一案件所引发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刚刚浮出水面,对其进行探讨、研究和解决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王光华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办理此案,我们最大的收获是逼着自己研究探讨了一些对部队建设有关的法律问题。例如,我们要研究这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受理案件后需要做哪些工作;要研究宣告军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何与现行优抚安置政策法规接轨,怎样协调优抚安置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宣告死亡与因公牺牲、病故的处理区别是什么;如何发放有关证明文件;如何处理遗产分割……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最终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耐人寻味的是,在我国的任何法律中,既找不到军事法院只能管辖军内刑事案件的规范性依据,也找不到军事法院不能管辖民事案件的禁止性依据。但在法律界,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直是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不过,面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内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部队在依法治军中越来越期待着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军内一些难以解决的尤其是涉及财产权的棘手问题,他们希望军事法院发挥其审判机关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军内民事审判依法调节军内民事关系。面对越来越高的呼声,军事法院已把争取开展军内民事审判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

  我军的司法审判系统有其特殊的历史继承性和强烈的政治功能。历史记载,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是“军民合一”体制,那时候的“军事裁判所”、“军事法庭”,承担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全部审判功能。新中国成立后,军事法院渐渐形成单一管辖刑事案件的审判惯例。1979年1月,在十年“文革”中被“砸烂”的军事法院系统恢复办公后,依然单一管辖刑事案件。80年代末,军事法院开始研讨拓展审判职能、受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一些军事法院尤其是基层军事法院曾试办过一些军内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批复解放军军事法院,同意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在军内的经济纠纷案件。从此,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军内刑事案件的惯例开始从制度上被打破。

  据悉,解放军军事法院日前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此间分析家认为,如果这一请示获批准,军事法院全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这不仅能为军事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机遇,也将为依法治军提供一个重要“通道”,并将带动和促进有关军事法规制度的完善,从而有利于推进中国军队的法治化进程。唐毅 余勇 本报记者张柔桑

  (解放军报2000年12月2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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