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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半小时》往期回顾: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何久拖不决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5日17:14 中央电台《午间一小时》

  (朱母哭诉)"我身体无所谓了,我女儿被撞死了,到现在也不明不白,人民政府应该帮我解决,还我女儿一个公道。为什么话说得那么好听,到现在还不解决呢?"。(压混)

  王:听众朋友,您现在听到的录音是不久前我到浙江平阳县肖江镇一个农户家里采访时录下的。在我面前哭诉的这位妇女名叫黄美琴。去年4月27号晚上,她18岁的女儿朱张瑜和另外三个人一起驾驶着两辆助动车外出,走到104国道浙江平阳肖江镇八字桥路段时,与一辆汽车相撞,朱张瑜当场身亡,另一名男子受了重伤。当地交警大队曾经将一辆肇事嫌疑车扣留了30多天,后来却又不明不白地放掉了。她的女儿至今还躺在冰冷的太平间里。为此,死者家属多方求助,希望能讨个公正的说法。今年2月份,在接到死者家属的投诉后,我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的晨光、《检察日报》的马林、以及《法制日报》的殿学一同赴浙江平阳县采访,今天和晨光、马林一起来谈谈采访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以及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思考。

  吴:这起案件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当时,平阳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根据案发时间、设在收费站的卡口摄像机的录像等等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排查,两天以后,把一辆车牌号为浙CD32XX的肇事嫌疑车扣留,并且从这辆车的后轮以及挡泥板上,提取了血迹、毛发等样品,先后送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动物组织,而不是人的组织。

  王:听众朋友,您听到这儿,可能会想,这个案件好像并不太复杂,因为我们国家每年都会发生上万起交通事故,并不是每一起事故都能抓到肇事者,而这起事故已经做出了鉴定结果,为什么还会拖了长达一年之久呢?的确,单从这个案件本身来讲,并不是一个很复杂的案件,但是它却有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

  马:浙江平阳县"4.27"交通肇事逃逸案之所以会衍变出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一个最重要的焦点问题就是:死者亲属对公安部门做出的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取样,重新鉴定。而当时平阳县交警大队主管这个案件的原副大队长、现任教导员徐新哲却认为,死者家属没有这个权利。他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说:

  (出录音)"我当时问过县检察院的人,这样的操作程序合适不合适?按照程序来说呢,他私人请来的,在我们侦察过程当中,也值得探讨的东西。"王:那么,死者亲属对公安部门做出的鉴定结果不服,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重新取样鉴定呢?当时,在采访温州市检察院泮国南法医时,我就向她提出过这个问题。(出录音)

  王:"死者家属对前两次的鉴定结果都不服的情况下,他们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再鉴定?"

  答:"可以的。这个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比如说,对鉴定结论不管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还是被告)、案件的经办人、我们公检法都可以的,还有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我列举的这几种人,对某个鉴定结论有怀疑的时候,都有权利提出来要求重新鉴定。当然提出来的时候,要经过经办单位的认可、同意。"

  马:泮法医回忆说,去年6月初,死者家属的律师委托她聘请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技所对肇事嫌疑车上的遗留物进行重新取样鉴定。但是,6月7号那天,当泮法医与另两位法医匆匆赶到平阳县交警队时,却遭到了副大队长徐新哲的阻挠。她说:

  (出录音)"一开始徐队长刁难我们,说我们是市里的,讲来讲去不太配合。他说要请示市支队,市支队同意了,他也没有办法了。结果又想出个点子,说案子在县里边,你是市里的,一定要通过县检察院和我们联系才合法。后来我让他搞的没办法,因为我从上海把司鉴所的两位法医这么远都请来了。然后就通过县检察院领导来跟他讲。对这件事情不知道什么原因,他是不太支持,从头到尾不太支持,我做法医工作10多年了,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所以那天我也比较生气。"

  吴:泮法医在谈话中提到的"检察院领导"就是平阳县检察院原起诉科科长宋海同志,她是全国检察系统的劳动模范。宋海在接受采访时,证实了泮法医去年6月7号那天确实找过她,宋海说:

  (出录音)"我就传呼了徐新哲,徐新哲就给我回电了。我问了有没有这回事情?他说,有这回事情。我跟他讲,徐新哲,死者的亲属死了一个人,他要求对这个事情重新鉴定,这是他的权力,法律赋予他的,你无权剥夺。对不对?你应该给予支持。你目的就是把这个事情查清楚嘛,他已经把司法部的人请过来了,泮法医确实是我们市检察院的法医,人都带过来了,你就给他鉴定了,鉴定好了,你就给他说清楚嘛,你们不相信我们,你自己请的人鉴定,那就以这次鉴定为准,对不对?这样事情也好办,人家也显得你公正。我说,你不让人家鉴定,人家就怀疑你有问题,你有口也讲不清,你何苦呢?这里面不存在什么问题,你可大大方方地支持他们嘛。对不对?你这样不是做得人家心服口服?行不行?他说,那好、好、好,听你的。"

  马:在宋海同志的干预下,徐新哲终于同意让法医取样,但是,他所提供的"样品"是前两次送有关部门鉴定后剩下的样品。法医按照检验规则,坚持要到肇事嫌疑车上提取原样,使结论能够更加客观、科学、公正。可是万万没想到,那辆肇事车已经被人提前放走了!后来经平阳交警大队长程朝华同意,派警车追赶,终于在龙岗找到了那辆车。然而,车上的血迹已被车主冲洗得干干净净。司法部鉴定人员只好将原来提取的可疑物带回去鉴定,结果确认样品是人体组织,但血型和死者对不上。那么,肇事嫌疑车是什么时间放走的?决定放车的人知道不知道6月7号上海法医要来取样呢?因此,"放车时间"是造成"4.27平阳交通肇事逃逸案"复杂、曲折的第二个重要因素。

  吴:据死者的父亲朱照溪讲,去年6月3号是个星期四,他和律师到交警队找徐新哲协商,请司法部的法医来重新取样、鉴定的事情,当时徐新哲答应将嫌疑车保留到6月7号,并让他们办好相应的手续。6月4号下午4点多钟,出于不放心,他和几位亲属还专门到交警队的车库,从后窗玻璃看到那辆被锁在里面的肇事嫌疑车。6月5号、6号是双休日,为什么6月7号一上班车就不见了呢?这使他感到非常气愤!

  王:在这次采访中,我们向徐新哲提出了疑问。当时,他十分坦率地承认车是自己决定放走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同时他又一口咬定在6月7日之前,没有任何人告知他,温州检察院与司法部鉴定所的法医要再次取样、鉴定。而且他还再三表示自己在这个案件中是公正廉洁的。让我们来听一下当时的录音:

  (出录音)问:那辆肇事嫌疑车是谁决定放走的?

  徐:是我决定的。

  问:哪天放的,您还记得吗?

  徐:具体哪一天放的,我记不清了。

  问:您放车前死者家属是不是跟您说要请司法部的法医来取样、鉴定呢?答:他们在我放车之前,没有提出这个问题,他们在放车后大概第三天向我提出来的。

  问:您已经把车放了,为什么还叫死者家属去办手续呢?

  答:办手续也没叫他们去办手续。这当中有几点是明确的:一个,这个过程中我认为是按照法律程序办的;第二,我和车主没有任何其他私人关系;第三,我没有接受他任何一点礼物;我向组织保证过,也想请你们相信这一点。

  马:是啊,面对从副大队长已经提升为教导员的徐新哲,就他目前的身份和地位来讲,我们似乎应该相信他所讲的话是真实可信的。可是,在我们后来进行的一系列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和他所说的却很不一致。让我们听一听温州市检察院泮法医是怎么说的:

  (出录音)"我们对死者家属、律师说,你们事先要和公安局讲好,否则我们给你办了,拿出鉴定结论,他们不承认,没有用。99年的6月3号下午,我在交警队楼下等他们,律师和死者家属一起到交警队,找一个姓徐的、主管这次事故的副队长,与他们协商,司法部上海鉴定所的法医要来重新取样,让他们把车子留在那里。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告诉我,徐队长答应车子最晚保留到下个星期一,就是6月7号。我们是星期天下去的,星期一一上班就去了,没有超过他规定的日子,结果他把车子放掉了,搞得我们没有办法。"

  王:能够证明6月3号肇事嫌疑车仍然被扣的,还有当地的律师和交警,可是迫于压力,他们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

  吴:经过多方采访,我们终于明白了,徐新哲在接受采访时之所以不承认他是在同意让人家重新取样后把肇事嫌疑车放走的,就是因为他心里很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程序,造成"4.27"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大证据灭失,致使案件至今难以解决。我们还是用徐新哲的录音为证。(出录音)

  "他们找到的时候,车子已经洗掉了。一个有肇事的可能;第二,农村车主有迷信的观念,车子上有这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晦气,拉回去先冲掉,这都有可能。"

  王:是啊,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在案件没有彻底搞清楚之前,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肇事嫌疑司机,双方的合法权益你都要维护,你有权扣车,你也有权放车。但是程序一定要到。你扣车有扣车的程序,应该记录在案,你放车也应该经过一级级地审批。怎么能一个人说了算呢?这也正是死者家属对平阳县交警队的做法最无法接受和理解的关键问题。死者的父亲朱照溪在采访中反反复复说的一句话就是"他们为什么剥夺我的权利,不让我重新取样?"

  (出录音)"最后我就说一句嘛,你为啥原样不让我取?你急急忙忙放车,而且其他大队领导也不知道。我问过大队长,这样重大案件,应该经过集体研究吧。他说,都要集体研究,不能叫权力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我说,这一次放车你到底知道不知道?他说,我确实不知道。他说,我要知道,我也不叫放。

  交警队副大队长剥夺了法律赋给我们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他为什么这样做,我想不通。另外,他为啥急急忙忙偷放车,不经过集体研究,我认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做个人要搞个明白,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正在逐步健全,你不能是公安机关要怎么样就怎么样,《刑法》给我们的权利你应该给我们。"

  马:被当地老百姓称为"包青天"的老检察官宋海也从司法程序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平阳交警队主管领导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出录音)"应该把法医鉴定告诉当事人,他服与不服,他不服,可以提出再鉴定,到什么地方鉴定,鉴定到什么证据,都要告诉人家。人家明确地说,我就相信你这个鉴定了,我不需要再鉴定了。做了笔录以后,把这个笔录归档。当事人没有说不同意的话,你把车放掉就没事了嘛。对不对?他事后反悔那是他的事。你如果对这个证据不认可,你又提出疑义,你要求重新鉴定,那么,我要给你时间,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到什么地方,《刑事诉讼法》都是有规定的。这个程序要告诉当事人。当事人不去履行,那是把给你的权利丧失了,我办案是有期限的嘛。按理说,到6月7号了,也要到6月7号的凌晨12点钟为止。你执行的另一个程序,要等到6月8号才能执行,而且你要几个人同时执行,不能单独执行,你讲不清楚的呀。有些同志自己是执法人员,你都不严格地按程序执行,对,你不公正,你一言一行,他都好像你说一句话,口气也有问题,或者你眼神也有问题程序法很忽略,我们就认为弄一个把柄给人家了,你就有口难辩。你公正,当事人没话说,或者你态度也有问题,引起他们那么多误解。有时候可能是误解,有时候里边可能就有那么一点问题,难怪老百姓不相信我们。我们执法人员,人家就把你当成法律的化身,你就得公正,公正就要事实。人家合理的要求,你把程序都进行到了以后,无论你新闻部门,任何部门来查,我们就问心无愧的啦。"

  王:听众朋友,我们国家每年都要发生上万起交通事故,正像宋海同志所讲的,作为公安人员,我们且不提你是不是徇私枉法,但是如果你心里是公正的,如果你真正熟知法律,你就不会拒绝死者家属的合法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你不守法,或者根本不懂法,你怎么能替老百姓主持公道呢?马:至于我们今天所谈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下一步该怎么办,我想已经很清楚了:第一,正如平阳交警大队领导所说的那样,利用各种破案手段,尽早将肇事嫌疑者抓获归案,并依据《新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如果抓不到肇事者,由于案件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行为造成案件久拖未结,是否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呢?平阳交警大队是否应该给死者家属相应的国家赔偿呢?如果不这样做,怎么能够保证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呢?

  吴:至于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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