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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张贵红长军) 户口被人迁走,自己一无所知,拿着户口迁移证无处落户的市民马女士,一怒之下将为她迁出户口的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日前,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签发的马女士的户口迁移证。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因迁移户口引发的“民告官”案。 马女士与张某于1997年离婚,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了离婚登记,派出所也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明确记载了两人的婚姻状况。今年9月份,突然接到了前夫张某寄给她的《市内户口迁移证》,要她将户口迁到现在的暂住地。马女士一下子蒙了:自己并没有迁移户口呀?她找到暂住地派出所,想把户口迁入,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证》前,应先来办理同意入住的准迁证,否则我们不能接收。马女士立即返回原住地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把户口迁回去。但派出所的回答是:户口既已迁出就不能迁回。 马女士觉得派出所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某派出所依职权已在户口登记事项中注明马女士与张某为非亲属关系,因此在办理马女士的户口迁移时,应征询本人的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告在办理马女士户口迁移手续时,没有查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即签发户口迁移证,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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