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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交通卡侵犯摄影者版权 被判赔偿3181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7日06:42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刘慎良报道 昨天下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牡丹交通卡侵权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不得再发放使用印有“安慧立交桥”的牡丹交通卡,给付原告著作侵权赔偿金31815元。

  1999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向驾驶员免费发放牡丹交通卡。该卡正面图案为李海泉拍摄但未经他本人同意使用的《安慧桥全景》。李海泉一纸诉状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提出北京市分行停止、收回并销毁印有“安慧桥全景”的牡丹交通卡,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被告使用该卡通过金融服务功能获利与使用原告摄影作品没有必然联系,计算方法没有合法依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不得再发放使用印有“安慧立交桥”的牡丹交通卡,给付原告著作侵权赔偿金31815元。

  李海泉及其代理律师对一审判决表示异议:为此他们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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