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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消息:外经贸部日前发出通知,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对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 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同等标准执行。 通知指出,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科研院所、高新 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均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条件,同时取消原有的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考核标准。 此举将有利于实现各种类型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促进私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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