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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谭宏伟)对于药品市场上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现象,中国立法人员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有关规定,以加大处罚力度。 正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有关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药品广告等问题受到了立法人员的普遍关注。 刘明璞委员认为,药品质量问题是药品管理法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他建议增加如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受理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和药品进口、药品广告、新药审批等过程中违反本法或执法程序的;(二)在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有关药品质量检验规定,包庇、放纵或帮助当事人逃避检验的;(三)阻挠、干预对药品生产、销售中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王佛松委员说,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共二十六条,力度比以前大大增强,但仍显不够。他认为,地方保护主义在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中起着恶劣影响,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对在该地区出现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吴长淑委员认为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罚款规定数额小,力度不够,应加大处罚力度。 审议中的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共十章一百条,在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的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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