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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厦门市国资局违规发放住宅、电脑和手机等补贴案被查处,有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长、党组书记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国资局。应该说,在当前腐败惊天大案频频曝光的背景下,我们对该案无须大惊小怪。但有关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却值得我们关注。类似的对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罚后党政官员重又带“过”为官的现象普遍存在。 撇开刑法而言,目前我们对领导干部的惩罚主要是党纪、政纪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等。在我看来,其中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的处罚最重、效果最好,而其他处罚方式则未必能见效。也许,这种给犯有“错误”领导“留后路”的处分,源于我们常说的“治病救人、以观后效”的良好愿望。但问题是,“好心未必会有好报”。在当前监督力量薄弱、违纪违规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受到从轻处罚的官员可能并不会因此“感谢党、感谢政府”,反而觉得是自己“倒霉”、“运气不好”。由此滋生的不满情绪或消极情绪就可能伴随到工作中去。结果可能要么来个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要么干脆“破罐子破摔”,变本加厉,能捞就捞。 毋庸讳言,我们历史上曾经有过“戴罪立功”、“负过成事”的良好记录,有些“犯罪分子”、“违纪干部”因此重新做人、再树政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无疑体现了“人性”的关怀、社会文明进步的趋势。然而于警示效果而言,却显得“保护有余、打击不足”。党纪政纪最严厉的惩罚不过是开除党籍、“削职为民”,不至于对其人生造成毁灭性打击,当不了官还可做一个良民、做一个普通公务员。对违规违纪领导干部仅实行警告、记过之类的处罚,也许能保护一批领导干部,但损害的将是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如果让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官员“带过为官”,那么他(她)还有什么公信力?还谈什么领导威信?(叶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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