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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津县国土局原局长杨有伦贪污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杨有期徒刑14年。 1993年7月,时任新津国土局局长的杨有伦到宝兴县考察后,提出了联合开采宝兴大坪大理石矿的设想。8月18日杨提出将联营合同中新津方的责权利转移给妻子徐绍智所开的企业——新津县五津兰庄。 1996年8月,杨有伦任国土局督导员,他串通有关人员伪造了地籍事务所向国土局《关于宝兴大坪大理石矿投资款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委托新津五津兰庄集资投放的协议》该协议称地籍事务所委托五津兰庄集资100万,以年利率12%计息,并加盖了公章,骗取了地籍事务所公款136万元。杨将其中的40多万元分给24位投资者,自己私吞83万余元。 今年10月20日,该案在新津县法院公开宣判,杨有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其80余万元贪污款。(新津检、本报记者李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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