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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2月26日讯 (记者邓的荣)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日前连判三宗国家赔偿案。根据赔偿决定书,7位因错误逮捕而请求赔偿的公民,将分别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获得经济赔偿,赔偿总金额近17万元。 1996年5月,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对陈平利、郑、吴清锦、郑忠琪收容审查,1996年10月1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流氓罪、包庇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月,海口市公安局先后对上述4人取保候审。1998年6月18日,该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案,同年7月发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1999年7月17日,4人以错误逮捕为由,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当年9月,该院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10月15日,4人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1999年12月23日,当事人将官司打到省高院。省高院(2000)琼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称,上述4人被解除取保候审,其错误羁押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四人获赔错误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及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00092.5万元。 李松擎、赵真先于1996年4月1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海南省公安厅地方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批准逮捕。1998年4月7日,李松擎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15日赵真先被取保候审,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998年12月17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二人无罪。判决书送达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期间,李松擎、赵真先分别被羁押722天、456天。省高院(2000)琼法委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认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需赔偿上述2人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及律师辩护费共计59168.5元。 省高院(2000)琼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书》认定,按照199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3.25元计,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赔偿被错误羁押322天的黄家平10706.5元。1997年4月3日,黄家平因涉嫌共同诈骗被洋浦公安局一分局扣押,4月5日被宣布刑事拘留,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于同年5月9日批准逮捕。该案1998年2月19日移送洋浦初级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24日,洋浦初级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3月25日,黄家平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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