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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专讯 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副局长李军(正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李军表示要向广东省高院上诉。 经广州中院查明:1996年5月至1999年5月间,李军利用担任广东商检局党组副书记、书记、副局长、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共9次索取、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276275.6元。案发后,李军明智地退还了全部赃款,法院因此对他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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