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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法治从“变法上谕”到“依法治国”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8日04:50 中国青年报

  有两种因素阻碍我们走向法治:一是封闭时形成的习惯;二是由利益而产生的态度。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两种体制并存的格局还没有根本转变。旧体制由于规则不同而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之间存在着差价,由差价获取高额利润的人,不愿意改变两种体制并存的格局,因而也会抵制法治的推行。

  发达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离不开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贯穿着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发展中国家想只仿制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以求得经济的增长,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从清末仿制外国的法律制度到孙中山提出“以党治国”,再到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用了百年时光。百年沧桑,百年奋斗,在中国,终于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能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本报今天刊登本报记者熊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楯的访谈———《法治:从“变法上谕”到“依法治国”》

  (照片:本报记者江菲摄)

  李楯1947年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专家网络负责人。自80年代起,从事法学、社会学与发展理论研究,主要研究当代中国问题、法律职业和司法改革。著有《中国研究的制度背景》、《法律社会学》(主编)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特质

  记者:作为一个研究法律和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你怎样看百年来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李楯:我们谈中国,谈20世纪中国的百年历史,不可回避的背景是世界的整体化和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凡与中国这百年相关的重大问题,也都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是与这种背景相关联的。法治,在今天,一方面是现代社会特质的一种体现,是多元一体的世界中人们相处、相互交往必须遵循的共通的规则的理念;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不同的异质文化。

  法治在中国,有着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百年前,恰恰也是在世纪之交,在外来现代化浪潮冲击下,中国认识到只有顺应潮流才能发展,将改革推进到了制度层面。在庚子事变中逃离北京的慈禧,在西安发布变法上谕,指出积弊之深和改革之迫,要求臣民各陈己见。于是,在世纪之初,修律、立宪,开始引进了源于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又设立了法官独立审判,终身任职,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经过考试方能任职的制度。这在你提出的中国法治百年中是具有标识性意义的。

  记者:现在很多学者提起清末的立法,都有积极的评价,您能否介绍一下?

  李楯:清末的立法有两类,一是修改原有的在性质上属于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定在性质上属于现代社会的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公司律、破产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呈请专利办法,以及集会结社律、学堂章程等;二是制定旨在促进社会变革的法律,如奖给商勋章程、编订女生留学酌补官费办法等。在宪政体制上,清朝打算采用的不是英国的虚君共和制,而是日本的二元君主制。清以后,中国先后采用过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另外,从20世纪初起,中国设立了新型的学校,开设了法律专业教育。“南有东吴,北有朝阳”,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应出自大学,特别是出自名校的局面开始显现。

  清朝的立法在北洋政府时期得到继续,到了30年代,终于形成了由近7000部法律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记者:我们后来是不是做了另一种选择?

  李楯:1924年,孙中山重建国民党,提出“以党治国”。后来,居正、孙科等提出“主义法制化,法制主义化”,“司法党化”;提出“国·社本位”的中心法理。开始探寻从外部移植的法律制度与中国本土资源结合的路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在政治上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它始料不及的后果,是使新政权留用的法官和法律教学、研究人员实际上失去了专业人员的资格。因为它要求的是:不止废除一个已被推翻政府的法律,而且要对欧、美、日的法律持“蔑视和批判”的态度。也就是说否定了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文明传统。后来,“依法办事”成了右派言论。“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1979年,重提“加强法制”,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战略目标。199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定“要搞市场经济”,这时才发现在1979年之后十余年中制定的大量的法律几乎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法律。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使用“法治”这一概念,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清仿制外国的法律制度到国民党提出“以党治国”,从国民党的“以党治国”到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用了整整百年时间。经过百年的艰难历程,在中国,终于确定了要搞“法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有“治法”无法治堪忧

  记者:具体说来,我国近些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哪些进步?

  李楯:在开放与改革的过程中,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正式使用“法治”这个概念之前,中国已经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几步:第一,中国已经制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立法法,制定和修改了刑事、民事、行政3部诉讼法,确立了诉讼当事人间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包括一方是国家,一方是个人或法人时,诉讼当事人间的平等地位),并且在行政处罚法中设立了“听证制度”;第二,中国制定了对消费者、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权益实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在刑法的修正案中规定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制度和不甚严格的“无罪推定”制度;中国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中国制定和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四,中国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正是由于做了这些,使得新的法律规定与尚未改革的那部分旧体制的行为方式之间,已经呈现出了一种矛盾状态。它提醒我们,完全退回去是不可能的,向前走又非常艰难,如不加快改革,我们的日子会更不好过。

  记者:许多年来,你不断强调在中国在法律方面的危险是有可能出现有“治法”无法治的状况,你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提出这一看法的?

  李楯:我所以提出“治法”还是法治的问题,是认为“治法”以法律为工具,以人为治理对象;而法治以人为权利主体,要求立法和司法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第一要义。“治法”和法治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前提。

  中国曾经接受过法治的观念,是封闭使我们忘掉了法治,再度开放,使我们再次有了走向法治的条件。但是,有两种因素阻碍我们走向法治。一是封闭时形成的习惯;二是由利益而产生的态度。中国改革20余年,两种体制并存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旧体制由于规则不同而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事实上市场之间存在着差价,由差价获取高额利润的人,不愿意改变两种体制并存的格局,因而也就会抵制法治的推行。

  这里,还要说的是:发达国家是在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贯穿着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才有了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想只仿制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以求得经济的增长,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由此,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制度的重要,认识到法治对于我们的意义。

  中心法理应以人为本

  记者:你认为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是什么?

  李楯:我认为,21世纪在推进法治方面,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

  第一,确定我们的中心法理。法治的原则,决定了我们在今天这个多元一体的世界中和别人打交道所必须遵循的共通准则,但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既要符合法治的共通准则,又必然会有本土的特色。20年来,中国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已经有1万多部,加上实际具有准法律效力的文件则更多。这些法律和文件大多由本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执法的各个机关代人民代表大会拟定,还缺乏一个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能够体现中国传统和发展要求的中心法理。在21世纪,我们应能确定我们自己的中心法理,这个中心法理至少应该包含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些基本内容,这样,中国才可望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第二,培养按照预设的中立的程序解决问题的习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和主张是多元的。法律的制定,公共政策的选择,关系众多人的事项的决定,以及争端的解决,遵循的规则应该是透明的和可预见的,这也就是体现着法治精髓的程序要求。首先,大至一个法律的制定,小至一个案件的判决,必须让可能由这个法律的制定或是由这个判决的形成而使利益改变的人事先知道,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让这些利害关系人知道。否则,法律的制定被认为是不合程序的,判决被认为是无效的。其次,在使可能的利害关系人知道法律即将制定,案件即将审理后,利益和主张不同的人们必须要有相同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不同的主张和证据应该有针锋相对的质询和辩论的权利。而这一切,一般应是公开的;它的记录一般应是一切人在事后可以查阅的。再次,最后决定的形成(不管它是一部法律,还是一个判决),必须是在前面的过程完成之后,在前面的过程的基础之上推导而成的。

  只有当中国人,特别是掌握各种权力的人习惯了按照预设的中立的程序去解决问题,中国才可望进入法治社会。

  第三,推进司法改革在更深层面上进行。在人们的利益和主张不同的社会里,司法具有用非暴力的方式,公正地解决争端的功用。在现代社会的制度安排中,司法由于可以将几乎一切争端和决定纳入审判,并作出最终裁决,可以将一般的问题、价值的问题转化为个别的、技术的问题予以解决,而具有一种缓解矛盾,协调利益,稳定社会的功用。20年前,当中国人考虑到了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体制改革的时候,却惟独没有提出司法的改革。20世纪的最后10年,人们开始关注中国的司法改革,但由于改革主要着眼于审判方式,以及改革基本是由司法机关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行,遂使得改革缺乏一个整体设计及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同时,改革也缺乏在制度层面和哲学层面的深入探讨,缺乏多种可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

  第四,改革法律职业教育。建立现代的司法制度,需要有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创立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使我们的法官、律师成为经过专门训练,有着职业的法律工作者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的人。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可能简单地模仿别国,不可能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那里照抄一些我们认为适合我们的东西拼凑而成,我们应该像大陆法系的制度适应于德、日等国和英美法系的制度适应于英、美等国一样,创立出适应于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这是中国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对作为人类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文明的贡献。本报记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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