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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饶12月28日电(记者周文英报道) 今天上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对上饶地区建设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彭传巧向胡长清行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彭传巧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6月,胡长清为时任玉山县县长的彭传巧的《不惑的回眸》一书题写了书名,彭传巧向胡长清承诺待书出版后付给稿费。胡长清在这次与彭传巧交谈中得知彭有换届后到地直机关工作的想法。此后,胡长清向省国税局领导推荐了彭传巧。1998年11月20日,彭传巧单独来到胡长清的住处,将存2万元、户名为“高飞”的活期存折送给了胡长清。 在法庭上,彭传巧对送给胡长清2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送钱的目的是兑现向胡长清支付稿费的承诺,而不是行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彭传巧的辩护人也提出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彭传巧为谋取上饶地区国税局局长职位,以支付稿费为名送给时任副省长的胡长清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行贿罪。鉴于彭传巧犯罪情节较轻,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等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传巧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至此,江西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的8件9人涉嫌向胡长清行贿案,法院已全部宣判,并都作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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