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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叛国”案 1932年10月15日下午7时,家住上海岳州路永兴里11号的陈独秀被国民党当局逮捕。国民党当局假借司法审判的方式,向江苏地方法院起诉陈独秀,指控的罪名是“攻击国民党政府,危害民国,集会组织团体,以文字为叛国罪”。 1933年4月14日,江苏地方法院开庭审理陈独秀案。陈独秀将生死置之度外,阐述了打倒国民党政府的三条理由,即(一)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没有言论权,违背民主;(二)人民穷困而财富集中于官僚;(三)政府对日本步步退让,不接济十九路军在上海的抗日行动。 经过连续三次法庭审理,陈独秀及其辩护律师章士钊、彭望邺的精彩辩词将检察官的指控驳得体无完肤,眼看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有意思的是,虽然章士钊的辩护非常精彩,但是陈独秀却当庭声明章未征求本人意见,章的辩护不能代替他的政治主张。 1933年4月26日下午,法院判决陈独秀和同案的彭述之有期徒刑13年,剥夺公权15年。陈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34年7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庭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8年,撤销原判的“剥夺公权”部分。 国民党政府既想做婊子,又想立牌坊,于是就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来迫害政治异己势力,指控的罪名却完全没有证据支持,充分暴露了国民党政府强奸民意、践踏法律的丑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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