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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君子”之狱 1936年11月23日,国民党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先后将沈钧儒、邹韬奋、李公仆、章乃器、王造时、沙千里、史良等七人逮捕入狱,并以法庭审判的方式欲将七人治罪。 1931年12月12日,沈钧儒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抗日救亡活动。沈钧儒等的爱国举动引起了国民党当局的极大反感,1936年11月23日凌晨,上海市警察局将沈钧儒等七人逮捕入狱,旋即于当天分别将七人押至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第三分院受审。 以上海市警察局为原告的控方拿不出任何证据,在四位被告的严词驳斥和律师的辩护下,第二分院被迫裁定四被告保释。第三分院的审判庭庭长吴廷琪则当庭宣布另外三被告没有犯罪行为,法庭不予起诉。 但是,仅仅在七人被释放十多小时之后,上海市警察局又以有“逃亡之嫌”,将他们先后关押。1937年4月3日,检察官罗织了七人的“十大罪名”,对他们提起公诉。1937年7月,江苏高等法院迫于国内外的强大压力,裁定“停止羁押,交保开释”。 一年半之后,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撤回对“七君子”的起诉。至此,“七君子”事件终以爱国力量的彻底胜利告终。 在当时的情况下,爱国和抗日已经成了国民的主流思想,国民党政府反民意而行之,还想借司法审判的手段来惩治爱国者。他们忘了,一旦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总归要在程序上说得过去。那种连控方自己都说不清罪名的审判,注定要惨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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