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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1月1日电 (记者刘建)从今天起,上海行政区域内的省际汽车客运站,将执行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细则》。 《细则》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或客运站如发生延误发车、擅自停驶等情况,责任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赔偿的金额为:超过规定发车时间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延误发车,延误费按已售票的10%支付;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的,延误费应按售票额的20%支付;擅自取消当次班车的,停班费应按售票款的100%支付;因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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