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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入狱历时5年终获无罪 副局长到底冤不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02日08:36 北京青年报

  2000年12月初,京城媒体纷纷报道了一起副局长无罪案。这是一起检察机关从指控犯罪到提出抗诉全部失败,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此案历时5年,开庭5次,被告人曾两次入狱。

  格外引人关注之处是此案是否错案已引起争议。有关专业人士认为,不能简单认为抗诉失败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办了错案。同时指出,对同一部法律不同机关均可作出司法解释的体制,是导致抗诉失败的一个根源。

  -从指控犯罪到抗诉均败诉

  据报道,2000年11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唐仑宣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后,一起贪污受贿案以被告人焦士发无罪告终。

  1995年平谷检察院依据举报,将北京公路局平谷分局副局长焦士发逮捕。次年,该院以焦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占用有关费用6000余元和接受一套价值40800元的楼房为由,指控其涉嫌“贪污受贿”。法院第一次审理中,检察院撤诉。

  1998年4月,焦士发再次被捕。7月平谷检察院再次以涉嫌贪污受贿罪提起公诉。平谷法院第二次开庭后直到1999年4月才作出判决,认定指控焦贪污罪不成立,但收受楼房一套构成受贿罪。判处焦有期徒刑两年零5个月。

  焦士发上诉后,1999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年12月15日,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认定焦犯受贿罪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5月,平谷法院第四次开庭审案,当庭宣判焦无罪。此后平谷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二分院5个月后支持抗诉。9月,市二中院第五次审理此案。11月,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检察院抗诉,宣判焦士发无罪。

  至此,平谷检察院指控焦士发涉嫌犯罪及后来的抗诉均告败诉。

  -抗诉全面失败不多见

  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人士坦言,尽管抗诉失败的案件不少,但抗诉全面败诉的情形则不多见。

  据介绍,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情况有两种。一是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其次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民事、经济案件中只能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失败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不当有权撤回。这样,二审法院就不再审理,一审判决生效;二是提起抗诉后,抗诉理由被二审法院部分采纳,抗诉就算部分失败;第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也就是抗诉全面败诉。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了解,检察机关抗诉全面败诉的情况是极少数,超不出百分之十。更多的情形是,检察机关的抗诉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

  代理被告人焦士发的北京翔龙律师事务所王子英律师也说,检察院败诉的案子不少,但整体上讲失败率很低。抗诉失败的也不多,涉及有罪无罪提出抗诉失败的案件就更少了。

  -检察院输在“证据不足”

  “焦士发案”是检察机关从指控犯罪到抗诉均败诉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之处是检察机关败诉原因何在?此前媒体均未提及。

  从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裁定书中可以看出,焦士发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对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所提支持平谷检察院抗诉的意见,也“不予采纳”。

  裁定书中说,平谷检察院指控焦士发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价值4万余元楼房的事实,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在该检察院对部分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证言出现反复,经当庭质证,矛盾还是不能排除。所以二中院认为指控焦士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证据不足。

  王子英律师说,“焦士发案”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证据采信以法庭质证为准。

  王律师特别提到历时一天的第三次庭审,10多位出庭证人,大多推翻了原来在检察院所作的证词。此前,法院也取了证。和当庭质证相吻合的证据就被采信了。他说,有一个证人有两份证据。一份是这个证人否认一个事实,而另一个又承认这个事实。当律师找到这个证人时,这个证人再次否认了这个事实。最后法院采用了这个证人否认这个事实的证据。

  王律师说,一些违法取得的证据应视为无效。一个无效证据当然不足以定案。如果多了,就势必影响法庭对检察机关证据的采信。

  -“焦士发案”是否错案有争议

  “焦士发案”虽已终审,但此案是否错案已引起了争议。

  王子英律师认为,“焦士发案”检察机关毫无疑问办了错案。他认为情况甚至比这更严重。因为依法,证人是不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王律师说他在接案后就发现控方有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暴力取证的问题。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讯问被告人笔录”。这是第三次庭审前,王律师从检察机关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找到的。笔录第6页记载了一位证人向检察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说他在检察院被铐过,所以才讲了不负责任的话。

  与此相反的是,平谷检察院反贪局承办此案之一的张检察官坚称,他不认为此案是错案。

  他有些激动地说,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并不等于事实不存在。楼房在这儿摆着,有产权证、发票,一分钱没花,这些是否认不了的基本事实。他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否认有证人翻供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但他又说,无论翻供不翻供,基本证据在这里,没必要纠缠细节。

  张检察官称本报记者是第一个采访检察院的。此前媒体报道有偏听一面之词的问题。他一再说欢迎记者到检察院全面了解情况。

  -抗诉失败未必都算错案

  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处二处温长军处长说,抗诉失败的情况经常遇到。他认为应该纠正法院判“无罪”,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办“错案”的不正确观念。

  理由之一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两部门对法律理解不一样;其二是侦查手段、水平以及法律规范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第三所有判无罪的案件都是双方有争议的案件。所以法院怎样判,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就错了。

  他说,抗诉是检察机关表明的一个监督态度。结果一个是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态度;另一种就是不接受。不论法院接受与否,都是很正常的。从世界范围看,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不过他强调,这要排除司法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指的只是正常工作当中法院判无罪的情况。

  洪道德教授也认为,不能简单认为检察院抗诉失败就是办了错案,但有相当一部分是错案。他说,检察院迫于某种压力或滥用职权时就会出现错案。

  -抗诉失败与司法解释有关

  恐怕设计者当初也不曾想到,现行的司法解释体制,竟会导致检察机关无法避免地,陷于难免抗诉失败的尴尬境地。

  洪道德教授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同一部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均有司法解释权,而各自的司法解释就有不一致的地方。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某个地方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觉得对某一起案件应该提出抗诉。而接到抗诉的法院会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抗诉不能成立。这势必造成检察机关明知抗诉会失败,但还是要提出抗诉的尴尬境地。

  洪教授以为,这是检察机关抗诉失败的一个根源。这个根源的产生是因为法律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同属司法机关,对同一部法律具有同样的司法解释权。

  温长军处长在谈到抗诉失败时也承认,检察院和法院对法律不同的理解是导致抗诉失败的第一个原因。

  -司法解释体制有无调整必要

  其实法律界人士都清楚这样一个事实。一起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在法院。法院是独立行使裁判权的惟一司法机关。让人质疑的是,既然如此,现行的司法解释体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

  王子英律师说,对同一部法律不同机关均可作出司法解释,结果导致法律冲突的出现,的确不合理。他说,这是一个检察权大还是司法权大的问题。他认为对一部法律的司法解释应该是统一的,不应该是你也有权解释,我也有权解释,也不应该不同的部门都有权解释。有些权力该取消就得取消,或者进行一些限定。

  洪道德教授谨慎地说,现行的司法解释体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但法律已经这样规定了,是否要调整还应慎重。

  据介绍,国外一般司法机关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只有法院能对法律实行审查,法官凭自己的学识、经验等对法律作出解释。

  -还是要尊重法院权威

  洪道德教授认为,在目前情形下,重要的是要树立法院的权威。当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后,当事各方应服判,以防止出现因为最小利益而损害最大利益的情形。

  王律师也说,法院拥有最终的裁判权,就应该以法院为准。这是毫无疑问的。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的戏剧变化,至少能让人看到美国人尊重法院的情形。当美国联邦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戈尔无论心中有多少委屈,还是立刻表示服判。

  洪道德教授另外谈道,检察机关内部规定是相当不错的,应该严格执行。有些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这些内部规定所致。

  据介绍,检察机关规定,抗诉首先由经办人(当初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认真审查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非改不可的错误,再提出报告,然后由起诉处领导集体讨论,至少经过集体审查;此后,再交给主管检察长审查。然后一定要在检察委员会讨论。某些重大的案件在提出抗诉之前,还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一次。文/本报记者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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