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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公益维权盘点:为公众打官司值不值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02日08:51 北京青年报

  近日,由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新华通讯社等6家单位组织开展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评选”情况通报———“公益维权”专题座谈会在国家工商管理局拉开序幕。据悉,“十佳评选”的众多被推荐人中,既有专职维权人士,也有社会各界的维权积极分子。推荐他们的有各级消协与所在工作单位,有消费者推荐的,也有自荐的。候选人将在相关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布,由广大消费者投票。评选委员会据此最终确定“维权十佳”人选,并将于2001年3月15日予以公布。

  -王英:弱女子

  挑战全国白酒

  王英,女,河南舞钢市中学教师。

  1997年4月2日,王英的丈夫因工作关系陪客人喝酒,先后一共喝了两斤多“富平春”,因饮酒过量引发了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王英认为:“香烟能使人上瘾、致病,烟盒上就标有‘吸烟有害健康’,这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可为啥酒瓶上不加警示标志呢?”

  为此,她购买和查阅了大量的法律、医学书籍,写了5000页的资料,从法律、医学、道义等多方面阐述白酒应加警示标志。

  1998年“3·15”之后,王英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富平春”酒厂告上了法庭,要求酒厂标贴警示、写明成分,并要求因被告标示不明、误导消费者应赔偿原告丈夫死亡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失共计60万元。

  1998年11月1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诉讼中的一些请求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审理,驳回王英的诉讼请求,并承担1万余元的诉讼费。

  王英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共205页,近8万字。1999年4月2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是不服的王英又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而负责审理此案的有关法官则一再表示,王英的申诉合理合情不合法,在目前的法律范围内,她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王英说:“如果还不能赢,我将向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申请立法,如果能先立法,我就有了胜诉的可能,今后类似案件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总之,不告倒酒厂我决不罢休。”

  王英:“美国人能告烟,中国人为啥不能告酒?这不单单是一个消费者和一个酒厂的争执,而是一场人类和酒类的斗争,将是人类对白酒认识的一场革命,会影响白酒的现在和未来。”

  -邱建东:专打几块钱的小官司

  邱建东,男,43岁,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后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

  1996年1月4日,一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邱建东0.6元。邱建东状告邮电局,要求按《消法》第49条加倍索赔话费1.2元,并要求摘下老的、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资费表,赔礼道歉。这场“一块二”的官司花掉邱建东数百元,后因邮电局方面全面更换资费表、配合积极整改等原因而撤诉。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夜间未按规定收取半价,各多收0.55元,共1.1元。邱建东分别向西城区、东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加倍赔偿。同年5月和10月,邱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当年年底,两案在两院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西城加倍赔偿,东城原值赔偿。此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

  1998年7月,邱建东起诉龙岩市电信局,称电信局发给家庭电话用户每月话费清单,其中标明月租费11.6元,实际其中含2元的所谓电话机代维费,但并未标明,10万用户不知情,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要求对方退回1998年3月的代维费2元,并加倍索赔,共计4元。一审法院准赔2元,并加0.02元利息,双方不服齐上诉。二审法院支持加倍赔偿主张,准赔4元。

  2000年1月,邱建东在广州市越秀区辖区内广州邮政速递公司发特快专递一份,重64克,含信封重量,收费20元,另加信封费1元,详情单费1元,邮包保险费1元,总收费计23元。邱建东认为:邮政局既然把信封纳入计重范围,但又收信封费和详情单费用,且又误导顾客收取邮包险,属多重收费行为。因此请邮政局说明三项收费理由,并要求返回3元。

  邱建东说,这是消费者不但要求对方遵守制度,而且还向规章制度的不合理挑战,通过一场官司,意在改变或取消一项收费政策。一审败诉后,邱向广州中院上诉,目前仍在等待终审。

  -刘晖:与张冠李戴的地名斗到底

  刘晖,男,安徽省黄山区黄山书画院院长。

  1987年底,历史悠久的徽州地区和新生的黄山市被撤销了,黄山市的牌子挂在了远离黄山南门79公里外的屯溪市,造成黄山这一地名的错位和混乱,屯溪火车站、飞机场、宾馆、饭店等单位都以“黄山”命名,很多游客均把屯溪误认为就是“黄山”,徒耗许多金钱、时间和精力,徽州的历史文化名牌也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这一侵害消费者的事件,刘晖毅然放弃了许多名利双收的机会,10多年来到处奔走呼吁、秉笔直书,直到满头黑发变为满头白发,问题仍未解决。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有影响的各种报刊纷纷对黄山问题发表了数以百计的批评文章,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至今已有5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供“依法行政,纠正黄山地名的张冠李戴,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议案,成为政协史上人数最多的大提案,影响巨大。

  -公益维权:胜得悲壮,败得光荣

  杨竖昆(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曾经有人告诉我,你周围的那些人都有精神病。此次请来的这些人维权之路如此历经曲折,“胜得悲壮,败得光荣”。它反映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很明显的一个就是:公民诉讼难。因为在以上案例中,公民作为个人是非常弱小的,而对手则强大得多。

  杨洪逵(民法专家):公益维权说明人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在加强,是社会性进步最显著的标志。正因为有这些权利意识,邱建东、王英他们才能站出来。而且他们这方面的意识高于一般人。他们不仅站在个人权利的意识上,还站在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怎样保护的高度上。从法律上应该支持,从社会舆论上应予以宣扬。这是对现在普遍存在的社会麻木现象的一种冲击。

  为什么我们会碰到这么大的阻力,这与我们文化意识里面“和为贵”、“中庸之道”很有关系。因为它不允许我们出头露面,不要当出头鸟。不管个人的诉讼结果如何,事实上已带来非常大的社会后果,至少已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从而采取了比较高姿态的做法。

  王英(河南舞钢市中学教师):公益维权不在胜败,关键在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目前我国还无公益诉讼权的规定,我希望国家在这个方面有更明确的立法,以便于维护更多、更广泛消费者的权益。它可以借鉴一下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1997年我丈夫因饮酒过量引发了严重食源性疾患———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抢救无效后死亡。我就想起诉,因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家一户的问题,事关整个消费者利益。我必须打这个官司,要求酒瓶上写上四项警示,孕妇、未成年人、司机等不能喝。一、二、再审败诉,申请二次再审,检察院抗诉申请,为此我欠了6万多元债。

  我们不应该用消费者的生命去警示,应该用我们的语言文字去警示。有这么一句名言,“如果多建一所学校,可能少建十所监狱”;那么在白酒这个问题上,如果你写一条警示,就可以少一些人受害,少一些人犯罪。

  高河垣(原山西省垣曲地区新城中学教师):谈到起诉,我国司法实践中首例因一元钱交通费而引起的诉讼时说,虽然官司在京胜诉,但他自己为此的投入却远远大于所得。

  公益维权不能有丝毫含糊。打这个官司的动力,就是对这么一个很广泛的错误,存在时间那么久,这是一个很值得反思的东西。不论在社会上怎样评论,我都觉得自己在做一项非常神圣的工作,它具有普遍意义。在类似问题上,很多商家泰然地侵犯着消费者的权利,这一错误又存在了很长时间,说明法律存在着盲区或半盲区。称为“公益诉讼”也罢,不叫“公益诉讼”也罢,这些打官司的人都绝不是为了个人,至少他们的内心是崇高的。

  贾广恩(曾状告河南省新乡有线电视台):新乡有线电视台在转播电视节目当中,无休无止插播大量广告,起码侵害了有线电视用户、中央电视台、广告客户三个方面的合法权益。我打这场官司,是为了让他们更健康地发展,让他们更好地遵纪守法。如果在我们的正当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与其斗争,一味地退缩忍让,息事宁人,只会助长违法者的气焰。

  -“王海”与“郭振清”谁更吃香

  刘小平副司长告诉记者,此次座谈会以“公益维权”为题,意在将郭振清这样的公益维权者与公然宣称“为挣钱”的王海之类利益维权者加以区别。

  民法专家何山说,在“打假”中,的确出现了两类人物: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王海和以公益为目的郭振清。何山认为这两类人物都是社会需要的,他都表示高度赞赏和喜欢。因为这涉及民法的重要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这两种行为的效果均能推动“打假”及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像按劳取酬与义务劳动并无矛盾一样。民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衡量一个人的标准是对社会生产力有没有好处。像邱建东打一元钱官司,虽然金额少,但是它促进了电信行业的服务水平,是对他们的一种监督,是对垄断行业的冲击。

  从社会效益来讲,我更赞成王海。因为买假货赚钱也不容易,有很多风险,有赔也有赚。他付出了劳动,他对社会有好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是应该的。社会提倡义务劳动,但义务劳动与获得报酬并不相悖。他得到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赔偿金,是合理的。

  中消协杨秘书长介绍说,王英状告酒厂,有过犹豫,人死已不能复生还费劲打官司是否值得。但最终王英认为,她打官司是为了广大活着的消费者,通过法院判决达到的效果最好。从经济角度考虑,高河垣、邱建东打的“一元钱”官司更是得不偿失,但它容易让人警醒。有人说刘晖是中国第一傻瓜,放着国家一级画家、“松王”不做,却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与己无关的“告状”上。更有人劝贾广恩,你打着狼,大家吃肉;打不着,自己受伤。但贾广恩认为自己不出头,也会有别人出来,何不早点站出来。

  这表明了“公益维权”比“利益维权”更加艰难,更令人值得尊敬。但有些专家的意见为中消协今年评选“十佳”提供了新思路。不以境界高低,而以社会效果为标准来评选,的确也可能作为一种尝试。

  民法专家杨洪逵表示,他同意何山的观点。王海之所以受到那么多非议,是当初的一个字用坏了。其实王海不是“知假买假”,而是“疑假买假”。王海根据自己的消费知识,怀疑商家出售的是假货,要通过有关鉴定及法律认定,风险是很大的。在这方面,王海没有可指责之处。

  北京大学伦理学专家王海明教授赞同两位法学家的观点,而且更看重王海式的维权。因为他具有一股强大的动力,而公益的维权者缺乏内在的原始动力———个人利益的追求。“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吃”暴露了人的本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性。王海式的虽不如郭振清的层次高,但他的社会效益永远大于无私奉献。王海为私利打假更有持久性,对社会的效益也会更大;而为公益维权缺少个人利益的强大动力,难以持久。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辨别买了假货的王海是否为消费者的做法是荒诞的。《消法》应将双方改称买方、卖方,只要买了假货就可索赔。而且,他不赞成将崇高的目的加以强调,因为法律是不管思想的。

  周孝正认为,到会的几位维权者的主要意义分别在于,王英:化悲痛为力量;贾广恩:揭露了先进传播手段中的丑恶现象;高河垣:维护自己的尊严;邱建东:挑战垄断;刘晖:制止政府欺诈及保护传统的徽商文明。

  邱建东认为,要采取和风细雨的方式促进消费者的维权事业。鉴于成本较高,他选择每年打一个官司的方式,至今五年共打了6个官司。他说他与王海没有直接的联系,若把群众的名字与王海并列在一起,以前王海在哪里出现,群众就哪里出现。而现在群众出现的地方,王海不一定出现,这就说明,我们群众与王海有个区别就是并不只是买假者,也并不是《消法》第49条的实践者。因为《消法》第49条主要集中在经济权方面,也即金钱方面,而像今天在座的维权者代表大都是为了知情权、人格权。

  国家工商管理局消保司副司长刘小平则认为,更应该倡导公益维权。因为其效果更好、境界更高,维权者不单考虑经济利益,还涉及了法律制度等方面;他们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而且通过牺牲个人利益唤起了社会觉悟。

  -“岗位维权”能不能成最佳

  现已成为一名专职律师的邱建东,现已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座谈会上他谈道,作为一个岗位维权者,还是打官司者也好,他都有三个困惑。一个困惑是别人指责他是为了成名,像王海式的人物。第二个困惑是地方政府不承认他们。他们受到国家一级消协的承认与赞扬、鼓励,但地方政府对于他们这类新闻人物视而不见,这说明了一个社会问题。第三,如果为个人利益都可以,为什么岗位维权者就不可以成名?当时他们的官司为什么撤诉,就是因为说情的人太多。后来他们把战场转移到北京,交了50元钱马上就立案了。

  社会上像他这样的典型很多,在岗位上鞠躬尽瘁式的先进人物,如李素丽式的乘务员。但他这类人居然没列入先进人物的行列。

  邱建东承认,“岗位维权”做好了,也只不过是尽了自己的一份责任,理应不求回报。与“公益维权”不能同日而语。譬如说,中国消协的人像王英一样状告酒厂,那就要逊色得多。

  北大法学家周孝正表示,“岗位维权”是维权的3种不同形式之一,从职业分工来讲,他做得再好也是分内的事情。但不能因为这个我们就不表彰。表彰焦裕禄,因为他树立了人民公仆的形象,有榜样作用。况且我们也需要这样的典型。前一段时间上演的《生死抉择》,为什么那么火,这又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因为目前中央在反腐倡廉,贪官一个个被揪出来,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导,好像“无官不贪”,其实我们的大部分“官”都还是廉洁奉公的。

  杨洪逵分析“岗位维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人民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其难度比在不在这个岗位上做同类事情的人,相对来说要难一些。但如果他“在其位不谋其政”,那危害程度就会更大。所以“岗位维权”照样可以成为最佳维权方式。

  总结了2000年消费维权的官司,杨竖昆秘书长深有感触地说,岗位维权、公益维权也好,利益维权也罢,他们的行动只要效果上能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不需要考察其动机。它们都将对法制建设起到推动作用。文/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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