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分国有资产中国银行西安分行原行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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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03日09:32 检察日报
本报讯 担任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却擅自决定将银行收益的公款91万余元私分给职工个人,中国银行西安分行原行长张恩科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近日被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张恩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依法提起公诉(本报2000年11月27日曾作过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财会处用该行资金购买了1996年的3年期国债219.58万元。1998年12月初,市中行财会处负责人王某等找到张恩科,提出将这批国债以原值卖给职工办福利。张恩科与副行长等人共同商量此事,均表示同意,并决定行级领导每人购买3万元,处级干部每人1万元,职工每人4000元。1998年12月4日,市中行将219.58万元国债以原值卖给职工,张恩科购买国债10万元(其中7万元是考虑送给关系单位的)。财会处用收回的现金冲销了国债投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收入,造成国家应得利息91万余元被私分。案发后,张恩科已退还10万元国债非法所得利息4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恩科身为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将该行收益款91万余元私分给职工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张在案发后积极坦白,退还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倪建军 陆剑 通讯员 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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