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新浪首页|免费邮件|用户注册|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检察日报 > 正文
您还可以通过
新浪点点通软件
摩托罗拉6188手机
爱立信R320sc手机
西门子3518i手机
浏览新浪网新闻


评论:新世纪媒体如何从容行使“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03日10:19 检察日报

  当舆论监督被人们习惯地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时候,在公众的内心深处,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然而,现实中的媒体能否担当这样的重托?生活中的舆论能否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权力和力量?这是一个厉行法治的社会无法回避的课题。世纪之交召开的第三届“新闻与法”研讨会(本报2000年12月22日已作报道),围绕“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这一主题,集思广益,为法律界、新闻界构思了这样一条现实的思路:未来的媒体要从容行使“话语权”或者说“表述权”,离不开立法的规范和保障,离不开司法的理性和宽容,离不开媒体的自律和中立。构建未来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三个方面犹如媒体健康行进道路上的三盏“长明灯”,不可或缺。

  “记者,就是记录的人”——法律能保证记者的记录采访权吗?

  话题背景:自1998年中国记协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成立以来,已收到200多起记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举报;自11月8日第一个记者节以来,已经发生数起记者被打事件;面对采访,被监督单位或敷衍,或拒绝,或阻挠,甚至单方面“取消”记者的采访权。对抗的结果是“盖子”越捂越紧,“疖子”越长越多。新闻界真的是束手无策了吗?

  面对被批评单位的阻挠和敷衍,记者的采访权还有没有保障?《经济日报》主任编辑陶国峰结合自己在采访中数次被“驱逐”的切身遭遇,向与会者提出了这样沉重的发问。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研究员张大昕、《北京青年报》总编助理王世荣等代表都深有感触地谈到,记者的本质含义就是记录的人,现在即使是一些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庭对记者记录这一基本的权利都给剥夺了,媒体还怎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从学者到记者,从法律人到传媒人,大家从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事例中,深切感受到了抓紧新闻立法,保障记者行使正当采访权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尽管我国宪法有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等也肯定了舆论监督,但都很笼统,且多偏重于禁止性的义务规范,而缺乏授权性的权利规范;从国家设立“记者节”这种行业性节日的意义看,记者职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已经被社会认可,对其权利的行使法律予以充分地保障和规范,是完全必要的;立法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并不是为了给予特殊的照顾,而是权利与义务规范的统一。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孙雷同志介绍,九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共收到代表有关新闻立法的议案6件,建议4件。抓紧新闻立法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新闻出版署原副署长、现《民主与法制》总编辑王强华根据自己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呼吁新闻法出台的经历,结合其所掌握的有关新闻立法的4个草案,就立法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引起了与会者的热切回应。

  记者的采访权到底是民事权利还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这是立法必须明确,而实践中很多人都认识不一的问题。光明日报社法律处处长黄晓博士认为,它不纯粹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因为报道与否不是由记者自己的意愿决定,不是记者依照自己的合意决定是否行使的民事权利,而是其职责所在。陶国峰认为在这种思路下,公众人物如拒绝、阻挠采访,以行政审批权变相限制、剥夺采访权,就具有侵犯采访权、对抗公众监督的性质,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就应适当向公众利益的捍卫方倾斜。

  新闻报道权要不要受到限制?北京市高级法院民庭庭长张柳青认为,从公法而言,新闻报道不能侵犯国家公共安全;就私法而言,同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样,新闻报道权的行使也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资深记者徐迅指出,新闻自由中的“自由”,从来就不是无法无天的意思,而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规则与界限的一致。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魏永征不赞成记者“卧底”充当“三陪”之类的角色而获取新闻的做法,因为“记者不能充当警察”。

  “事件发生在三楼,报道说是四楼”——司法该如何对此类“失实”?

  话题背景:“监督止于官司”,当许多被批评者感到压力的时候,诉诸法庭成了他们转移视线逃避处分的最好选择。而新闻官司中,记者、媒体与公众人物相比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在纠纷中付出的太多……

  一起典型的案件发生在一个月前。福建《海峡都市报》记者因1999年11月25日报道泉州湖美大酒店存在色情活动,被酒店方告上法庭。尽管记者手头掌握有当时采访的录音带,但去年11月24日,泉州市丰泽区法院以录音带未经对方同意为由,判令媒体败诉,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暗访是否合法?公众依靠常识能够作出自己的判断:湖南嘉禾高考舞弊案,如果事前征求校方意见,能弄个水落石出吗?制假分子如果听到“我可以录像录音吗?”的客套,《焦点访谈》还能让我们看到一幕幕触目惊心的造假现场吗?

  当我们的良知,当社会的正义都对暗访保持宽容甚至欢迎的姿态时,这样的司法判例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是普通公众的是非观念出了偏差,还是我们的司法实践走入了一定的误区?本报副总编辑万春在提交的《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一文中,全面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特征;对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的有关司法解释不能简单地、泛化地理解,它并没有一般地排斥暗访录音资料的证据价值;我国法律“没有一条不得私自录音的不分情况普遍适用的禁止性规范”。

  这一观点迅即引起了许多代表的共鸣。中国记协副主席栗国安告诉记者,这个问题的普遍思路是:不违法,谨慎用。但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偷录的资料连录音的地点都无法证明,因而不足以采信;同时这种做法还容易侵害相对方的民事权利。

  真理越辩越明。上述争议又引发了一个深层的话题:在司法审判中,到底是苛求事实的高度精确,还是适当找出一个平衡点来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黄晓指出,事件发生在三楼,报道说是四楼;明明是上午的事,文章中说是下午……严格讲都属失实,但如何把握这种“失实”,它对案件处理到底有无本质影响?是一个值得仔细掂量的问题。接着这个话题,魏永征研究员提出的宏观思路认为,在处理涉及公众人物的新闻纠纷时,应当借鉴西方“确定的恶意”的证据要求和“两权”平衡的观点,即公众人物不仅要证明媒体具有“确定的恶意”,而且为了体现维护言论自由特别是批评权和名誉权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的原则,应当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应当适当宽容。对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有着丰富经验的张柳青庭长则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指出,当记者行使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当的舆论监督权的时候,法院理所当然地要予以支持;偷录资料不被采用的原则,不适用为了公共权力情形下所作出的选择;法官断案,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决定了它不可能那么真实、客观,毫不走样。对于新闻官司,我个人的观点是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素材过硬,就可以了,没必要纠缠枝节问题。但是他也提醒记者,报道要客观,不能发现一个卖淫女,就说是发现了“淫窝”。

  本报总编辑张仲芳在总结发言中对这种观点表示了鲜明的赞同:由于新闻侵权与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不尽相同,为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在目前立法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从既维护正当的监督又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要完善司法解释,确立相应的定案原则;司法人员在断案时,要转变执法观念,把握好两个“基本”;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把住立案关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去年初就人民法院支持新闻监督,提出了6条要求,其中包括“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一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充分保护”、“新闻单位和被批评者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以事实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名誉权”。一年转瞬过去,但这掷地有声的一席话,对于新闻界来说却永远是言犹在耳!

  “有所言,有所不言”——保持媒体的公信力

  话题背景:少女康明娥被“拐卖”案的失实报道,娱乐新闻的庸俗炒作,甚至不正之风的乘虚而入……值得一贯以“铁肩担道义”为己任的同行躬身自省。

  当听到人们对“现代媒体媚气之中夹杂着话语霸权”的批评的时候,扪心自问,我们的确需要反思。一项统计表明,自1997年中国记协设立举报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的举报中心以来,已收到举报信件1200多件。

  严格自律,成了媒介同行的共识。

  《中国青年报》编委何春龙认为,舆论监督要从实际出发,从促进问题的解决出发,从推动法制建设的高度出发,把握好量和度。对这一类报道,一定要去现场采访,一定要对双方都进行采访。记者的立场要中立客观,不能卷入双方争斗的旋涡,尽量避免情绪化言词。在此基础上,他希望各地推广类似安徽建立的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本报总编辑张仲芳也认为,法律保障和规范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媒体的自律。特别是舆论监督类的稿件,不仅要说清背景,清楚交代来龙去脉,把事实搞准,而且要本着中立、客观、谨慎和与人为善的态度,不要受利益驱动,这样才能保证报道的公正性。

  关于传媒如何加强自律,加强自我保护,与会代表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多想法。徐迅建议“传媒人的法律观与法律人的传媒观”进行对接,换位思考,增强法治意识。有代表借用本报文章,指出媒体就是要“有所言,有所不言”,才能保持自身的公信力。

  媒体自律,一个庞大的话题,需要我们以具体的行动去实践它应有的精髓;

  媒体自律,一个永远的话题,需要我们以创新的举措去展示它本来的魅力。

  关于舆论监督

  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摘自中共十四大报告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的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摘自中共十五大报告

  舆论监督手册

  《宪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民主与法制》总编王强华回顾新闻立法进程

  作为制定新闻法的积极倡议者,《民主与法制》总编辑王强华在担任新闻出版署副署长期间,曾具体负责过新闻法的起草工作。谈起这一段立法进程时,王老介绍说——

  最早是1979年到1980年期间,当时的一些大学生鉴于“文革”期间舆论宣传无法可依的惨痛教训,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要求,得到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此后每年人代会期间,都有代表发出类似的呼吁,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开始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1986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后,正是接手了立法起草工作。经中央领导批准,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起草小组,由我担任组长,成员来自中宣部、中国记协、《人民日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民大学等各界人士。小组成立后,抓紧工作,先后七八次讨论修改了新闻法草案。在此期间,为集思广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按照要求还单独搞了一个草案。

  这样,据我掌握的情况,关于新闻法有四个草案。我负责的那个草案包括总则、办报主体、新闻事业的管理、新闻机构的权利义务、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对外国记者的管理、附则等8部分。 (本报记者 王松苗)


相关论坛】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实习记者经历的一次“舆论监督” (2000/12/15 09:43)
舆论监督屡见成效 宜昌有人冒充记者反映问题 (2000/12/12 17:07)
吉林省政府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阻碍新闻舆论监督 (2000/12/06 08:43)
读者评论公车迎亲事件:舆论监督不要遮遮掩掩 (2000/10/13 16:17)
舆论监督见成效 “问题书记”被逮捕 (2000/09/03 15:55)
山西盂县群众呼吁支持舆论监督 (1999/10/20 10:06)
 新浪推荐:定制您关心的新闻,请来我的新浪。 参加申奥-网上汽车拉力赛
聊天室全面升级 手机笔记本大奖等着你
情爱故事美女写真--时尚生活精萃(三)
组图:现场直击圣诞夜
新浪招聘网站
辽宁队前锋张玉宁遭起诉
2000年精彩国际新闻图片回放
手机栏目提供选购、评测个性化方案
孟京辉与他的《臭虫》




新闻查询帮助及往日新闻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