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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沉默权会被我国接受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03日12:06 中国青年报

  辽宁一家地方检察院前不久推出的一项“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措施,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为此写文章肯定该检察院的做法,还有学者也参与讨论,认为中国应当借此契机引入“沉默权”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一时间,沉默话题让各媒体纷纷不甘沉默。

  说到“沉默权”,我们不得不先提一下“米兰达规则”。它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中经常被亨特背诵的那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在审判中用做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所谓“米兰达规则”,其实就是西方国家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一个法定的规则,即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发问前,必须向回答者宣读的这段“台词”。它的实质是反映侦查机关不能强迫受讯问者回答他们的提问。也就是说,受讯问者有权不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即享有“沉默权”。如果侦查人员强行要求受讯问者回答问题,则构成刑事侦查程序上的违法,由此采集到的任何证据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哪怕这些证据看起来是完全可信的。

  一般说来,沉默权对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好处。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们往往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对于明知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愿意主动供述的。

  对沉默权的承认与否,在世界两大法系国家有完全不同的态度。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完全承认并严格保障沉默权的实现,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与此相反。

  从现有法律的规定看,我国并没有把沉默权纳入法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沉默权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取决于两种法系国家迥然不同的犯罪侦查模式。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犯罪的情况最清楚,他所做的每一个供述都是案情的重要证据,相应地,在侦查初期就力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其真实的口供,这也被认为是能否顺利侦破案件的关键,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审问式侦查模式。与此相对应的是英美法系的弹劾式侦查,即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拥有平等的权利,一切证据的采集必须合法且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被认可。

  两种侦查模式,牵涉到两种法律制度国家的刑事诉讼理念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破案的重要线索甚至是惟一线索,如果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则等于放弃了侦查机关获取案件侦破线索的重要途径,这是很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有许多学者写过文章对沉默权在中国的可行性进行探讨,也提出过很多建议,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实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对沉默权的承认与否,会直接牵涉国家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因此,它不是一件小事。何况,从侦查经验、技术和能力看,目前也还不适宜承认沉默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沉默权的“引入”,在中国还是一件长远的事情,即便有地方检察院在实行改革,也是在侦查措施方面的改进,而不能作为“引入”沉默权的契机。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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