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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文慧报道)辽宁省无偿献血、采供血、用血有了具体的地方法律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今起正式施行,无偿献血互助金制度开始实行。 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且其所在单位也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3倍交纳互助金;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符合献血条件但未献血并且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医疗临床用血时同样按以上标准交纳互助金。 收取的互助金由当地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保管一年,保管期内单位交纳的互助金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的十日内返还;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交纳的互助金,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地献血后,按其献血量计算当日返还互助金。超过保管期限的互助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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