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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深圳1月4日消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草拟了全国第一部“保姆条例”,现已进入审议程序,预计今年可颁布实施。该条例草案对保姆权益予以特别保障, 南方都市报说,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姆有权对下列六种情况下说不:雇主不能提供约定工作条件的;雇主强制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之外服务的;雇主对服务人员实施虐待的;雇主严重损害服务人员人格尊严的;雇主可能威胁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雇主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目前深圳市每个家庭月平均家庭服务消费支出已超过500元。同时,家庭服务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此,该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从去年11月开始起草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的地方法规,并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审议。条例草案将中介机构、保姆和雇主分别定位为产业主体、劳动者和消费者;将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保姆等各类家庭服务人员,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例时有发生的现象,条例草案以专门条款规定保姆权利:在6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所属中介机构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系直接与消费者建立雇用关系的,保姆有权主动解除雇用合同。如消费者因过错造成保姆人身、财产损害的,保姆有权索赔,并要求中介机构协助。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保姆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干涉雇主私生活、不擅自领他人进雇主家中、不得泄露雇主私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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