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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广西网1月4日消息:近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防城区财政局原局长凌爱琏有期 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凌爱琏于1995年至1999年任防城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先后39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万元。此外,凌爱琏于1996年6月间还挪用公款90.2万元。 据南国早报报道,法院认为,凌爱琏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的有关 规定,凌爱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陆德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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