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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王敏、记者蔡宇) 昨(4)日,曾在当地造成巨大影响的原邛崃市国土局局长刘光兰贪污公款一案有了结果,邛崃市检察院起诉科收到法院判决文书:刘光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1999年2月17日刘光兰调任林业局局长后,便擅自委托亲友将四川省邛崃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105万余元取出掌握在自己手中。1997年下半年,邛崃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火井温泉初期工程中,刘光兰将一段简易公路以23万元的价格承交给一邛崃市建筑个体户刘某施工。在结帐时,刘光兰从国土局财务上以开发费为名支付给刘某23万元修路款。1998年6月,刘光兰又指使刘某重新开具23万元的收据,在其掌握的105万公款中重复报销,并将报得公款全部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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