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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敏 记者 赖永强) 原邛崃市国土局局长刘光兰真够“聪明”,他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着公款的便利,竟将23万元开发费报销了两次。昨日,邛崃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 1996年6月,时任邛崃市国土局局长的刘光兰,将原属国土局领导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川省土地开发总公司邛崃分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1997年元月,经邛崃市体改办批准改组为四川邛崃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刘光兰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1997年下半年,该公司在开发火井温泉初期工程中,刘光兰将一段简易公路以23万元价格交邛崃市建筑个体户刘某修建。在结账时,刘从国土局财务上以开发费为名支付给刘某23万元修路款。1998年6月,刘光兰又叫刘某重新开具收到修路款23万元的收据,在自己掌握的105万元公款中重复报销,并将此款全部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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