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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康海峰、通讯员车勇成) 记者昨天从南山区法院获悉,侵占公司588万元巨款的出纳林某一审被判14年有期徒刑。 经查,1989年3月至2000年1月期间,林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大新公司募集股资金182万余元和港币177万余元占为己有;1999年2月8日,林某以募集股帐户缺少资金分红为由,骗走公司港币332万余元,并将其中228万余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法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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