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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深圳南山区大新村一公司原募集股出纳员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180多万人民币和400多万港币公款据为己有。日前,南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4年,令林某退赔全部所侵占的公款。 今年30岁的林某原系大新村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出纳员。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3月至去年1月间,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募集股资金收入的人民币1823084.21元和港币1775714.19元据为己有。1999年2月8日,林还以募集股账户缺少分红资金为由,从该公司会计处借得公司的港币存折,此后5个月时间里,林共43次从该存折账户上取出港币3324000元,并将其中2287090元港币据为己有。 南山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林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林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且必须将所占全部款项退赔公司。 (记者 魏海波 通讯员 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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