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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1月4日消息:从2001年1月1日起,新疆全面开征车辆购置税,同时废除自1985年起实施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新疆车购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家用运输车等。税率为10%,车购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价格。车购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购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为保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向车购税平稳过渡,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新疆车购税暂由交通部门所属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征收管理工作由国税局和交通部门共同管理。 有关人士介绍说,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中国整个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 新疆都市报报道称,新疆各级车购税代征工作已全面铺开,代征人员、设备已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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