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规定 打官司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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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06日04:44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薛晖) “居民住宅楼底层将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这是北京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规定。昨天,市环保局公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该地方性法规已于元月1日起执行。
据悉,去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北京的《实施办法》则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并适当规定处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共43条,其中管理措施29条,说明条款4条,罚则10条。
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小萱介绍,近年来,本市部分居民小区内,尤其是居民楼下,许多原有的粮店、副食店、菜店改成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后,污染扰民严重。对此,居民反映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实施办法》第32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业。为了进一步控制大中型企业的烟尘污染,本市还决定给企业烟囱安上“电子眼”,24小时查污染。同时对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单位,列出了具体罚则。意识到交通拥堵是造成机动车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环保局负责人解释,《实施办法》中不少规定是北京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已颁布的,现在经市人大批准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后,就可以成为“打官司”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法制更完备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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