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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 (记者黄威)今后无论组织或个人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关科技园区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上明文规定的。 记者从日前举行的《条例》情况介绍会上了解到,这部法规出台的宗旨是为了营造有利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同时加快园区与国际的接轨。《条例》针对园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知识经济特征的新经济现象和行为,从法律上作出了许多创新性和突破性的规定。 例如《条例》给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创业空间,只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就不为过。《条例》规定,在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机关对经营不作具体核定。这是企业注册登记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向市场化目标和国际惯例迈出的一大步。《条例》还在法律上确立了“有限合伙”这种风险投资机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等。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引介绍,中关村科技园区自1999年6月5日国务院批复加大建设力度后,发展脚步明显加快。但是与国内先进高新区相比、特别是与国际一流园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在软环境方面亟需以立法形式通过制度创新加以解决。园区立法工作从1999年底启动,经过历时一年的调研、论证、撰写、征求意见、协调修改,于去年12月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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