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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不准欠职工医疗费单位的领导买车购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08日08:08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1月7日电 (记者刘建)上海下决心在两年内清欠所有单位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为确保完成任务,昨天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职工医疗费清欠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拖欠职工医疗费的企业领导干部在未完成清欠计划前,不能出国,不准购买汽车,不准购买住房,不安排非生产性的消费支出。

  通知明确:职工医疗费的清欠对象为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清欠医疗费用的范围是2001年1月1日以前应由单位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通知要求各级部门领导在清欠工作中必须做到两个到位:一是清欠责任到位。凡拖欠职工医疗费的单位,其非生产性资金要优先用于清欠医疗费,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并与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挂钩。二是清欠进度到位。凡是有条件的企业应力争在春节前及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企业,春节前先要完成清欠总量的20%,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清欠总量的60%,其余40%必须在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在支付医疗费时要先群众后干部,先照顾困难职工后一般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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