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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决定,共同在全国风景名胜区范围开展树立“全国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示范单位”活动。 “全国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示范单位”活动涉及的范围包括:凡省级以上景点景区,及其范围内的宣传、食宿、交通、游乐等涉及旅游服务的单位均可参加。另外,在今年2月底前,组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旅游消费者代表对有些景区的环境、秩序、质量、旅游设施硬件的品位、管理者自身素质等这些直接关系到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今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前公开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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