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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鞍山消息(程新斌 特派鞍山记者王世海)昨日,记者从鞍山市房产局获悉,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后,鞍山市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的城市房产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尤其是将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开创了全国的先河。 据介绍,《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共八章54条,包括房产行政管理、房屋使用管理、房屋修缮、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法律责任等,对涉及房产管理方面原则性的、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 《条例》集中体现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房屋使用、修缮的管理及纠纷处理,房屋安全管理、房产物业管理,这种类型的管理行为在以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无具体规定。而且,条例还针对房产行业目前难以落实、操作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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