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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依法保护善意纳税人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09日07:4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胡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严厉打击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保护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尚不够明确。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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