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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世纪,是人类自我意识苏醒和走向自主人生的世纪。这其中,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升,是20世纪最富深意的变化。而那些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最终获得相对合理赔偿的人,在为我国法律做出实践上的“推进”之外,也在悄悄地改变着他们自己的命运…… 高额索赔第一案--一瞬间的改变 八九岁正是活泼好动的年龄,在那个年龄的小男孩有谁没有经历过一两次危险,但许诺为此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在许诺这个案件之前,人们普遍觉得民事赔偿只不过是走走形式,意思意思罢了,有的时候连补偿都算不上,直到一审判决判给许诺206万元,人们才第一次真正感觉到“赔偿”这两个字的含义。 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爆出了一个惊动全国的新闻,一个名叫许诺的8岁男孩被法院一审判决获赔206万元,赔偿总额如此之高,在当时全国同类案件中尚属首例。 也许在许诺一生的记忆中,时间将永远定格在1996年12月6日中午。当时顽皮的许诺为了捡掉到屋顶上的玩具,蹬上了事后被确定为违章建筑的屋顶,他不知道危险正在向他逼近,因为他还只有8岁,更因为这里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当他的双手即将碰到玩具时,一瞬间,悲剧发生了,裸露的10千伏高压电缆头击中了他的双臂。 许诺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是可怜而凄惨的,一位老人是当时目击许诺出事的见证人。“孩子在那儿夹着呢,他掉不下来了,那线兜住了他,我说坏了坏了,电着了,我说赶紧上去拿棍子扒拉他下来吧。” 就在一瞬间,健康快乐的8岁儿童许诺就变成了一个双臂截肢的残疾人。许诺的母亲说:“他醒过来之后问‘我的手呢?’” 在5年间多次采访许诺的《北京法制报》记者吴茗茗心中,许诺非常让人同情。 “截肢以后,他骨头在不断地长,一年左右就要做一次手术。他那骨头长呀长呀,把这个肉皮原来等于包过来的,给顶破了,孩子疼得惨极了,然后一年要把那骨头磨下去一截,磨下去一截以后呢再缝上,就这样几乎在他成长的过程中要一两年就做一次手术的。” 根据吴茗茗提供的地址,在北京一座普通的居民楼里,中央电视台记者找到了许诺一家人现在的住所。 让人惊讶的是,在许诺的脸上看不到任何忧伤,有的只是这个年龄该有的无忧无虑的快乐和笑容。 许诺正在学习尽量自己照顾自己,自己能做的事情,比如穿衣服吃东西,他都尽量自己做。 记者问他:“哭没哭过?” 许诺说:“我呀?老哭。” “那为什么哭?” “磕着,碰着,什么的。疼可不就得哭。” “你哭你妈怎么办?” “一般我妈不知道,不跟她说,不告诉她。” “为什么呀?” “反正也不疼,磕完完了。” 许诺说他不愿意告诉妈妈,是因为这5年里妈妈哭得够多了。 -获赔140万 424万元在当时许多人的心中是个近乎天价的索赔额,让我们来看另两个同样发生在1996年的案例:1996年2月15日湖北荆州的9岁女孩儿李玲,被劣质鞭炮炸瞎双眼,法院仅判赔58000元。为了女儿的将来,母亲决定让她去学算命。1996年11月16日,云南民族学院的纳西族女大学生姚桂芳被一棵枯树砸成高位截瘫,法院也仅判赔16万元。这在当时已被认为是高额赔偿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能否支持他们的主张,无论是许诺家人,还是律师都没有把握。 当时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会庚觉得不大可能,因为从来没有过,但是他认为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必须予以尊重。 许诺的全家人也都没想到法院能做出这么高的裁决,“因为我们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也没钱也没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刘云江回忆说:“206万元中最大的两块就是他的假肢安装费和以后的护理费、生活费。假肢安装费按照假肢厂给法院出的证明,就是许诺在18岁以前每年需要更换一次假肢,每只假肢需要8万元,而在18岁到73岁这个阶段,每3年需要更换一次假肢,所以在假肢费用方面,合议庭上没有太大争议。” 在许诺一案之后,全国马上有一些类似案件受了此案的影响而判出了高额的赔偿额。黑龙江女孩儿隋香被电击失去双臂一案,历经9年终于以获赔167万元的结果而告终。另外一起发生在重庆的电车脱鞭伤害乘客案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说法,乘客廖俊先和儿子廖克力得到了202万元的赔偿。 但是引起全国轰动的许诺一案最终被发回重审,许诺最终获赔140万元,这一数字仍被法律界人士称做高额赔偿。 终审判决后,许诺家人拿到了第一笔钱将近18万元,其余的钱将由法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管,在每年的12月一次支付给许诺2万余元及存款利息。 在外人看来,100多万好像相当多了,而对于许诺来讲,对这个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100多万要说是安装假肢都不够,更何况说他的生活呢,所以说我们就准备等他成人之后,就是有可能的话,尽量给他安装一副假肢帮助他生活。” 直至2058年为止,这笔钱虽然不能还给许诺一双正常的双手,但是总算可以给他装一副价格相对低廉的假肢了。 -敬畏生命 在许诺的妈妈为许诺四处奔波时,并没有想到这样一个案子,竟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许诺的母亲说:“虽说家庭很不幸,遇到这个意外,但是同时我们又是很幸运的,就是说,像和许诺遭受同样命运的这些家庭,有些案子并没有结案,所以好多人都要我们的判决书,希望我能帮助他们。” 这个判决不仅改变了小许诺的命运,也在无形中支持了许多无助的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梁慧星指出:判决中提到了生活自助具费,这个就是假肢费用,是按照专家评估的100多万,另外的赔偿还包括他因残疾所减少的劳动力价值,由于他的劳动力受到损害,他就不能做正常人所做的工作,由此减少的收入,这上面判得不太多,大概是18万。直到现在全国还有好多地方法院判的同类案件,赔偿金非常低,一两万,四五万,几万块钱,就了结了,所以这样一衬托,本案的意义就重大了。 任何一个第一,都是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含义的。作为我国第一例如此高额的民事赔偿案,许诺的案子,为很多其他的案子扫清了道路,也鼓舞人们勇于去向法律寻求帮助。 正如梁慧星所言:这个判决标志着我们的法律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力度的加大,我们的法院能够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来保护人民的权利。 更为可贵的是,遭遇到这样的打击,许诺的母亲并没有消沉下去,而是积极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讨回一个公道。法律给了平凡的百姓不平凡的力量。 -从想当足球明星到投身“股海” 1997年在等待法院的判决中,许诺从病床上站了起来,步履蹒跚地回到了学校,处在舆论漩涡中的这个9岁男孩,还不太关心这个被舆论爆炒的数字对他的一生会有什么影响,他关心的是成为一名足球明星的理想是否还能实现。 在许诺的房间门上还贴着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的画像,而且好像许诺小时候还有一个愿望要当一个优秀的足球运动员,当然现在可能从客观条件上来讲,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许诺的父母亲却从未放弃,他们在努力让他今后朝着另外一个方向发展。 许诺的父母从不强迫他去学习什么东西,只要他感兴趣,只要认为对他将来的生活有一定帮助的,有意义的,他们就去引导和支持他去做。 许诺从前的理想是当一名足球明星,现在他又有了新的理想。 许诺说:“我想做中国的比尔.盖茨。” 为了实现这个理想,每天他都会和妈妈去股市看一看,妈妈给他存了5000块钱,他买了两只股,现在已经赚了200块钱了。这个阳光般的男孩在追逐着新的梦想。 精神赔偿第一案 -残缺的花季 现在人们打官司,在起诉书和判决书里面经常可以看到这样几个字:精神损害赔偿。现在人们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要说对这几个字的熟悉,还应该从一个名字开始,那就是贾国宇。 1995年3月8日,贾国宇一家在春海餐厅庆祝父亲的生日。当时年仅17岁的贾国宇,再过几个月就要出国去参加英语比赛了,但是随着几分钟后卡式炉燃气罐的一声爆炸,所有的一切全都被改变了,贾国宇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容貌被毁。 贾国宇曾经是美丽的,如今她还能找回自己的美丽吗? 一名花季少女惨遭毁容,贾国宇立即成为各大新闻媒体追踪的焦点。 当时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实施不久,消费者维权运动是舆论报道的热点话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贾国宇的父亲,一位军人,勇敢地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那时贾国宇的父亲贾占才想到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女儿,不仅仅是一个家庭而是更多。“不能每一个人都接受自己的教训,必须接受别人的教训,有些教训只能是别人的,比方说伤亡事故,你不能等你受伤以后再接受伤的教训,亡的事故也只能接受亡的人的教训。” 在伸张正义、主张权利这个信念的支撑下,贾国宇一家将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在他们递上的起诉书中,人们破天荒地看到这样一行字,精神损失费65万元。在贾国宇之前,有众多的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为求索精神赔偿而奔走呼号过,比如西安一消费者被高压锅炸伤,北京一消费者被劣质玻璃杯炸瞎眼睛,但是他们全都无功而返,因为精神赔偿无法可依。当时这道难以逾越的屏障摆在了审理此案的法官陈继平面前。 -有人情味的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继平后来回忆说:“这么判是第一次。当事人提出来要精神损失费的太多了,这在八十年代中期就有人提出,两个人一打架,给人打得头破血流,就提出要精神损失费,当时我们一般的考虑是不能给,没有法律依据啊,所以都是驳回的。” 对于贾国宇来说,在承受这场灾难的同时,她还在准备高考,巨大的压力下,毕竟还年轻的她不免有心情郁闷的时候。“从这件事儿之后吧,说实话我觉得我今后一生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快乐了。” 而来自周围人们的误解,对这个脆弱的家庭更是一种伤害,人们传言他们已经得到100万元的赔偿,而实际上除了舆论的精神支持外,唯一的物质支持就是一家好心的厂商送的一台空调。两年的官司已经耗去了他们全部的心血,面对着心爱的女儿,贾国宇的父亲几乎要崩溃了。 此时,陈继平法官正在为精神赔偿寻找法律依据。 陈继平说:“首先我们都在想一定要给,一定要给的话,我们在这样一种动机中去处理这个案件。当时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多了一个残疾赔偿金,这个残疾赔偿金相对于这个《民法通则》来说,是多出这么一个条文,这个内容没有任何的司法解释,我们想把它注入精神损失的内涵,这样的话,就使它变成一个纯精神损失的一个依据,这样我们就找到了法律依据。” 1997年3月15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贾国宇一案终于要开庭宣判了,而这一天贾国宇却像往常一样在学校上课。 贾国宇的父亲坐在了原告席上,庭审中他吃了多次速效救心丸,旁听席上贾国宇的母亲忧心忡忡,就要宣判了,人们在等待着,这将是一份什么样的判决? 一直追访此案的北京电视台记者李峙冰说:“判决书是我所看到的判决书里最有人情味儿的。” 这份判决书写道:“本案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生的悔恨及疼痛。” -阳光判例 走出法庭时,倔强的贾国宇的父亲拒绝了别人的搀扶,也许他想到了,对于这个普通的家庭来说,对于他那曾经聪明美丽的女儿来说,今后的路还需要他支撑着走下去。 在他们之后,众多的消费者得到了精神赔偿,而且还促进了关于精神赔偿的立法。1999年7月,广东省人大制定措施,精神赔偿至少5万元。2000年3月,重庆出台了《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各种不法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 2000年6月,高法加紧制定关于精神赔偿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可提起精神赔偿。 陈继平认为:高院授权并且立了一些具体的解释以后,就使法官在处理过程中有了依据。有了这个依据以后,法官在处理的时候就比较轻松地适用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它的范围也已突破了消费者的这个范围,包括现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也给予了精神损害赔偿。 但对于赔偿额是否封顶,司法界还存在很大争议,高法正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 -从想报考英语专业到改学数学 贾国宇于宣判当年参加了高考,但是她已经不能报考她最喜欢的英语专业。高考那天,年轻的贾国宇为了保护自己的皮肤,不得不戴着大大的口罩,这是贾国宇最后一次在媒体上露面,从此贾国宇一家拒绝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 据了解,贾国宇最后考上了大学,但读的是数学系。贾国宇现在很好,只不过她每天上学时仍需要戴着帽子和口罩,因为她的皮肤怕晒。父亲希望为她做整容,但是这笔费用对于他们来说太昂贵了。(特约记者 张国庆) -材料提供/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编后:在新世纪伊始,我们真诚地祝福许诺、贾国宇和其他曾经走过伤痛和残缺的孩子们,一切都好。别忘了,新世纪的阳光也是属于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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