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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昆明1月8日电 记者今天从云南省高级法院获悉,该省思茅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谢韬,因挪用公款和收受贿赂(本报2000年9月30日一版曾作报道),近日被云南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994年,26岁的谢韬担任了思茅市副市长领导职务,当年12月,谢韬找思茅市造纸厂厂长黄秀祥,借了该厂的25万元技改专项资金给其妹办服装厂使用。使用5个月后归还,但未付利息。 1997年1月17日,思茅天都公司董事长李云才到思茅市政府办公室报到并交纳考察费,准备参加市政府组织到深圳等地的考察。谢韬对李云才称,出差没有钱,李云才即拿出当时携带的1万元现金交给谢韬。 1997年4月的一天,谢韬打电话给正在昆明学习的思茅天都公司董事长李云才索要了一台电脑,该电脑当时价格1.5万元。 1999年9月初,谢韬到云南省委党校学习前,将22张金额为9616元的发票交给思茅龙生集团董事长朱启忠,让朱处理,并以要到外地办事为由,叫朱为其准备一些钱。9月25日,朱启忠将6万元的“金穗储蓄卡”交给了谢韬。此款于同年9月30日和10月8日被谢韬之妹谢柳取出。 2000年9月27日,思茅地区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谢韬犯有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谢韬以“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云南高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江南 人民法院报记者 官晋东 茶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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