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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云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日前出台,标志着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改全面启动。 《关于全面推进云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省政府体改办、省卫生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意见》将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卫生资源配置,完善行业规章制度、医疗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规范医疗市场,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医药卫生竞争环境。 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政府将通过给予其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扶持等政策,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良性发展。 三、对医疗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医院医疗费收入和药品收入分开,药品收支节余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考核后合理返还。 四、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格。 五、调控药品价格,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药品将逐步实施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措施,药品经销环节必须按实际药价开具发票,政府药品价格政策和价格运行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在药品消费中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定点药店与医疗机构药房之间有序竞争,切断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降低药价。对药品生产结构进行调整,主要通过调整医药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技术进步和集约化生产,实施优胜劣汰,限制药品生产的重复建设。杨泽林(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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