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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三种人不得经营娱乐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0日14:06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上海1月10日消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修改并公布了新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新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 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他们是: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 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据法制日报报道,条例规定,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 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其职责不得因承包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保安人员、登记员、贵重物品保 管员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按摩和客房服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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