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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复议已被法院撤销,再出复议却还是老样子 新快报讯 (记者宣周 通讯员孔献之) 昨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因土地使用权争议及行政复议是否适当而引起的“民告官”案,被告方为深圳市政府。 此案原告为深圳市新东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深圳市鸿华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的起诉书称,其与鸿华印染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于1998年8月13日作出裁决,鸿华实业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深圳市政府提请复议。深圳市政府于同年11月9日以深府复决第27号行政复议书撤销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决定书。对此,原告方深圳市新东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又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10月26日,深圳中院行政庭作出判决,撤销了深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并要求深圳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后,深圳市政府未提出上诉,2000年8月2日又作出一份与(1998)深府复决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相同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方新东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仍不服,再次起诉深圳市政府,请求判决撤销深圳市政府2000年8月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8年8月的有关决定。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新闻链接:原告拖不起怎么了? 法院已判决政府撤销原复议,结果政府第二次复议竟与第一次的完全相同。如此,即使法院再判撤销,政府仍可再作相同的复议,此案该如何了结呢?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法律人士。 广东宏城律师事务所何明海律师指出,市政府当时如果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完全可以上诉,不上诉即表明对法院的判决无异议。既无异议,却又作出与第一次复议书内容相同的决定,在他个人看来,这是政府利用职权拖延原告的行为。而“民告官”对“民”这方来说,本来就困难重重。 据何律师称,类似的案例以住亦出现过。而大多数情况是,原告实在拖不起,于是不再起诉政府。 那么,法院不能代政府作出决定吗?何律师表示,由于法院只能行使司法权,不能行使行政权,故不能代政府作出决定,而只能监督和依法辙销政府的决定。 但何律师又说,对于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在再次起诉时,附带要求政府对其行为作出行政赔偿。另外也可向人大投诉,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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