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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县政府为何输了土地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1日09:48 海南日报

  临高县政府在这起土地官司中,以败诉告终,很多人都会觉得这样的结果在意料之中,因为县政府的批文有许多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

  关于这一点,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写得非常清楚。

  第一,县政府没有进行实地查核,1992年就将本是基本农田的“头迁荒坡”当作荒地批作了宅基地,而且一错再错,在土地纠纷诉讼期间,1998年又一次作出错误的土地批复。《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说第一次是工作失误,那么第二次显然是明知故犯。

  第二,县政府一下子批了44.14亩良田,很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当时已经生效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各县、自治县和通什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含水旱田、菜地、园地、鱼塘)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含荒山、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十亩以下,……超过以上限额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县政府在审批“头迁荒坡”这块地的过程中,采用少报多批,先用后批的作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罗堂村委会(原罗堂管理区)在第一次申报中,只是要求县政府批20亩的地,但批复下来的却是44.14亩,这对罗堂村委会来说,不是天上掉下馅饼的好事吗?但是罗堂村委会并不知足,其出让的土地面积竟达77.5亩。而县政府对此不仅没有加以制止,反而还在诉讼期间帮助罗堂村委会补办了多出面积的手续。

  1994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总则第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同时明确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可以这么认为,一开始临高县政府就自己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尽管其在向海南中院的上诉中提出了几点理由,说罗堂村是一个自然村,没有设村民小组,原判把7个村民小组当作原告主体是失误的;县政府两次土地批复是土地规划批复,不是土地权属的确认,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原判认定争议地是农田,不是荒地,认定失误。因而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县政府的批复。

  海南中院在审理中认为,临高县政府的两个《批复》对土地的使用面积、价款、期限等都作了规定,实际上就是土地使用的批准审批文件,违反了当时生效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及后来生效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村民小组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就是法律。海南中院维持了临高县法院的重审原判,驳回临高县政府的上诉,依法撤销了临高县政府的两个《批复》。

  国家对控制利用土地,可以说是三令五申。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下发过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我们国家虽然地域辽阔,可是耕地很少,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

  临高县政府违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法律程序,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焉有不输官司之理?

  (本报记者邱大军王槐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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