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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领导干部因决策不当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政“一把手”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近日,温州市出台了这一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包括组织调整、责令辞职、免职)。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地方和部门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风治乱等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对违纪者包庇、纵容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长期失察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等。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还有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等。(本报记者 周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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