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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救人致死索赔案英雄家属获赔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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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2日14:38 当代生活报
本报曾经全程跟踪报道过的,因下油池救人而牺牲的来邕打工青年黄飞鹏的妻儿状告南宁佳深加油站老板黄佐深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黄佐深补偿覃桂梅母子39000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
崇左来邕打工的青年黄飞鹏于1999年10月19日在南宁市郊区佳深加油站因下油池抢救加油站职工黄星权而不幸死亡后,因赔偿问题,黄飞鹏的妻子覃桂梅携幼儿黄华宇多方追索无果,于2000年1月24日将佳深加油站诉至南宁市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佳深加油站及其主管部门南地经协公司共同补偿人民币39000元。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补偿人民币39000元的责任。而被告佳深加油站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适用的补偿计算标准错误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佳深加油站应承担对黄飞鹏遗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覃桂梅及其儿子诉到法院要求佳深加油站补偿人民币39000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记者 赖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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