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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止住宅楼商用”续:规划人士澄清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3日16:26 羊城晚报

  对“住宅商用”,拟区分解放前、条例实施前及实施后作不同处理

  “住宅不能商用”的推行,是否意味着住宅楼里的所有商办机构都得搬出?政府的政策是否有延续性?本报最近接到大量此类咨询。为此,记者再访规划部门。

  有关人士解释,这是误解。工商部门的通知已经写明:“凡没有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违章建筑,以及产权证注明用途为住宅的以及宅基地房,一律不准发照。”此项规定其实是广州市清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延续和深化。

  这位人士强调,“住宅不得商用”针对的是“三证”不全的违章建筑和批准为住宅用途的建筑,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部分”不受影响。

  据悉,80年代以来,广州借鉴香港模式,考虑到本地气候潮湿、一楼不宜居住的特点,加上不断出现的新建楼房和小区需要配套设施,因此在建设功能单一的住宅楼外,还允许临街一线建设功能混合的综合商住楼,主楼是住宅,裙楼则用于商业、办公,对商业用途还有所限制,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如果可能扰民,要征得楼上住户的同意。

  据了解,有关方面在规划审批中,对商住综合楼中商业与住宅面积的比例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改变。主要是因为两者需要的公共建设配套全然不同,住宅要重点考虑水、电、煤气、幼儿园、学校等的安排,而商务办公场所则重点考虑停车场、消防等因素。

  据悉,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正在研究“住宅不得商用”的执行细则。针对不同的历史背景,大致会划分解放前、规划条例实施前及实施后三条界限分别处理。对于上下九、北京路等已形成商业一条街、并成为广州特色风貌的,会尊重历史事实和客观事实。本报记者杨黎虹新快报记者张桂萍

  《通知》并没规定变更场所的最后期限

  工商人士谈“区别对待”

  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工商局发出的《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望在依法的基础上,相应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据了解,市工商局去年11月8日发出《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和省工商局《关于全面清理企业登记情况的通知》三项规定,从11月8日起,“三证”不全和产权证注明用途为住宅的及宅基地房,不再发照;已发照的,要求企业补齐有关资料和变更经营场所。

  这一《通知》并没有规定变更场所的最后期限。

  某区工商分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分局执行此政策,已对企业区别对待。对正在申请的新企业和场地租用合同期已满的企业,都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对租用合同期未满的企业,允许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同时,要求业户到分局登记变更场地。

  该负责人还介绍,前几年,为了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尽量简化申请手续。当时对于企业经营场所的性质,并没有硬性规定为商业用途,申请人只要能提供场地的合法证明就可获批,因此现在市内相当多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场所是住宅用地。如白云区某镇,有90%以上的企业经营场所,都是住宅用途。 (记者 黄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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