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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局代无名聋哑儿诉讼案在郑州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5日10:13 河南报业网

  事故在凌晨发生

  2000年7月2日凌晨3时35分,郑州市航海路“宝隆花园”工地,一片沉寂。

  “轧住人了,轧住人了……”突然,—阵急促而惶恐的喊叫声刺破了寂静的夜空。“惹事”的豫D14881带挂豫D3561东风货车司机李杰忙踩刹车,并快速开门下车后,顿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拖挂车车轮下,一个男孩已倒在血泊之中……

  3时40分,郑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王峰、贾岛飞速赶至现场,并及时拨通了120急救电话。此时,被撞男孩已经奄奄—息。经医生诊断,该男孩双下肢大面积软组织及皮肤撕缺损,股骨骨折外露,因疼痛过度,失血过多,已经昏迷。

  夜深人静,小男孩怎样“跑”到了车轮下?司机李杰是豫D14881肇事车车主李小军的司机,经常驾车往“宝隆花园”工地运送沙土。李杰解释说,当时他驾驶载满沙土的货车像往常一样进入施工现场时,一个衣衫褴褛的小男孩突然出现在货车前方,手不停地挥舞着。他赶忙停车,并亮灯鸣笛示意该男孩走开,小男孩开始向货车后方走去。李杰又重新启动汽车,刚开出几米,就听到有人高喊“轧住人了”,下车看时,小男孩已躺在车轮下……

  受害者是个聋哑儿

  7月3日,王峰与贾岛第二次赶至郑州市急救中心时,小男孩的伤势已基本稳定,只是情绪不好,不会说话,无法询问事故情况。

  后来,医护人员与该男孩进行了多次交流,均以失败而告终。医护人员又专门从聋哑学校为他请来专业教师,仍然不能“打”开该男孩的口。看来,这孩子是聋哑儿已经无疑,其身份及有关家庭情况眼下成了一个谜。

  “虽然被撞男孩无法表达有关情况,但他是我国公民,总得有人依法来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王峰、贾岛这样认为。

  王峰、贾岛还告诉记者,由于此事故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定义的道路上,管辖权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按照常规,当事人双方应到当地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处理,可是,在这名聋哑儿的监护人无法找到时,谁去替他打官司呢?

  为此事咨询过管城区法院民事庭庭长张新生后,7月7日,王峰、贾岛又来到管城区残联。残联很快答应:可以由残联出面指派一名律师代为无名男孩处理该事。

  7月13日,郑州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为无名男孩寻找亲属。其间,管城区残联也及时为聋哑儿找到了代理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王松林律师。

  7月16日,经过审批,王峰、贾岛向肇事司机李杰和聋哑儿的律师王松林下发告知书,通知他们到当地人民法院对此起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

  民政局成了监护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其父母死亡或其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亲友也可担任监护人,而当以上情况都不存在时,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员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名男孩的父母、亲友及住所地均不能确定,怎样为其找到合适的监护人来捍卫其合法权益呢?王松林律师说,本案的管辖法院很明确,就是位于案发所在地的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法官们同样为男孩的监护人问题所困扰。最后,法官们认为,案发地民政局即管城区民政局作为该男孩的法定监护人,既不违反《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又有利于保护聋哑儿的合法权益。

  9月24日,管城区民政局以聋哑儿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管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时,为了聋哑儿以后的生活方便,管城区民政局还特意为他取了—个好听的名字—李义。

  9月25日,管城区法院经过审核后决定受理此案,并作出了缓交诉讼费的决定。

  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11月2日,管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聋哑儿状告肇事车车主李小军一案。

  聋哑儿的代理人王松林提出,由于司机李杰疏忽大意,造成汽车将聋哑儿轧伤这一后果。又因聋哑儿系丧失言语功能的聋哑儿童,至今无法表述车祸经过,即使交警部门及时赶至现场,也只能对李杰一方进行询问。因此,在事故的认定方面,聋哑儿可能处于不利局面。尽管如此,聋哑儿的代理律师通过走访交警部门和郑州市120急救中心,已发现被告方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肇事车辆超载;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网;司机李杰先前已看到聋哑儿在道路上离车很近,应当预见到处于动态的聋哑儿可能会妨碍汽车的运行路线,而李杰停车再发动时并没有叫车上的乘车人向后了望,确认安全后再发动车,进而将聋哑儿轧伤。令代理人不可理解的是,李杰听到“轧住人了,停车”的喊声后又将车后退0.5米,不知何意。总之,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方代理人则认为,司机属正常驾驶,本身没有过错,而聋哑儿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致使他在凌晨3时进入其不该进的施工现场,故聋哑儿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车辆防护网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出于人道主义,被告方仍拿出钱给该男孩抢救治疗,可以说已做到仁至义尽。最后,被告方提出,原告5万元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上,聋哑儿的代理人代表聋哑儿向曾对聋哑儿给予关怀的部门和人员表示谢意。他说,是帮助抢救的交警及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经奋力抢救才保住了聋哑儿的生命!在接受治疗的4个月里,医院对聋哑儿进行了清创、缝合、牵引、植皮、接骨等手术,并认真研究治疗方案,精心计算用药,将医疗费压到了最低限度。为给聋哑儿加强营养,许多不相识的人送来了吃的、穿的……

  12月25日,管城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小军所雇司机驾驶的货车将聋哑儿轧伤,致使聋哑儿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6548.10元。而李小军的货车与拖挂车之间没有安装防护网,且李小军所雇司机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聋哑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聋哑儿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处于监护人脱离监护状态,但其本人并无过错。据此,该法院判令:李小军偿付聋哑儿医疗费、护理费及继续治疗费等共计46548.10元(李小军已支付8000元,应予从中扣除)。

  聋哑儿带来的“说法”

  民政局作为聋哑儿的监护人代行起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就此,记者近日专门走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硕士赵新河分析道:案发地民政部门做监护人既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又符合法律的精神。至于是否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一致,这是一个理解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民政部门做监护人,前面的“住所地”一词并不是对“民政部门”的限定,而是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限定。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专指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最后,聋哑儿作为一个无家可归者,民政局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这也是其职责所在。

  郑州明天律师事务所张幸福律师则谈到,本案中,从民事法律的适用原则看,民政局担当聋哑儿的监护人,并无禁止性规定。从级别、地域管辖看,基层民政部门做监护人便利诉讼,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这些都与法律精神一致。如果由残联做监护人,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也是允许的。

  “同情弱者是人之常情。”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郭浩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适宜时尚可更换,那么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指定监护人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无行为能力的聋哑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民政局的做法更是无可非议的。

  目前,我国拥有3亿多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成长过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他们的生存权、生活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等,都需受到国家、社会、法律和家庭的全面保护。(河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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