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一特勤队副队长因受贿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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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6日08:38 检察日报
本报讯 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对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三处特勤队原副队长何强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币63.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强军自1997年3月起担任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三处特勤队副队长。1997年至1998年5月间,他两次带队到柳州查处了江强(设赌的不法商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山大厦、飞机场招待所开设的赌场。此后,何强军于1998年6月至1999年4月,利用职权先后6次收受江强贿赂或向江强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3.3万余元,此外还收受了江强送给的“三星”牌移动电话2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强军身为担负有查处赌博职责的公安人员,明知江强是开设赌场的赌头,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甚至主动索贿,为江强谋取非法利益,且其索取的贿赂大部分已经挥霍,未能追缴,其罪行是严重的,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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