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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讯 1月15日,出席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分组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草案)》。 陆春雨、陈兆成、罗琼政、骆爱国、韦宗涛、胡维清、唐绍荣等代表认为,立法条例(草案)出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下基层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切合广西的实际,大家同意。立法条例(草案)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区的立法程序、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雷熹平代表说,规范地方立法活动,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党委的决策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加强立法和加强执法的关系,制订新法规和修订原有法规的关系,程序性和实际性的关系等。 在谈到地方立法如何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时,孟国才代表说,立法条例(草案)与别省一样,自治与不自治一样,缺乏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我们应该与别的省不同,突出民族自治的立法权。 赵少尧、谢燕春、何怀山代表说,立法条例(草案)还可更完善些,使之更适合广西实际,增强具体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及时修订。雷爱祖、邓正源代表等建议,一些地方性法规是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如今已不适应,如何废止这些法规,立法条例(草案)应该有具体规定。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许多是由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起草的,带有部门利益,会造成部门利益法规化。提出法规案应由法学专家和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操作。 (记者 何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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