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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记者揭假被判徒刑 “职务之便”应是公民之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7日07:51 中国青年报

  两年前山西运城“假渗灌”工程的新闻,上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全国人民口诛笔伐。当初首先揭露这一丑闻的人———《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最近成了新闻人物:1月11日的《南方周末》披露:他后来被指控涉嫌受贿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判处12年徒刑,至今在监关押。

  高勤荣被判刑是经过司法程序的,是不是冤案,对他的调查和指控与他首先揭露地方领导的假政绩有没有不正常的关系,也只有经司法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此事引起我思索的是一些更宽广的问题:

  据报道,山西省纪检委有关领导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省纪委1998年年初就接到高的报告,调查后发现高反映的情况有很多不实之处;这样,他们决定对高进行调查,记者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胡乱反映情况。”———正是这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思考。

  什么是职务之便?我想,或是指利用近水楼台上个关系稿什么的;或是指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向上反映问题有什么法律的特殊保障。高荣勤所“利用”的又是哪一种职务之便呢?我认为,前一种与此无关,后一种基本没有。向国家机关和媒体反映情况,没有什么职务之便的问题,只有需要法律保障渠道畅通的问题。向国家机关和媒体反映问题的行为,也不是特定的职业行为,而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事实上,无论是高勤荣投书《人民日报》还是上报省纪委,他的行为都不是记者的职业行为,而是一个公民的行为。说到底,一个人,不管他是不是一个记者,在没有单位领导指派的情况下,自己有没有权利了解情况(采访)、投稿上书(报道)呢?当然有,依据也仍是上述宪法条文。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往往含糊不清,恰恰是因为,无论是记者的职务行为还是公民的普遍权利在这一点上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运城假渗灌”是一个大新闻,但是高勤荣的遭遇却不是一个新闻官司。它要是一个新闻官司就好了!在这一起揭露假政绩的事情上,所有的新闻媒体都没有被起诉。而受到追究的只是一个“给报纸写信的人”。这是更值得深思的事情,远不只是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有没有法律保障的问题。因为:真实新闻的源泉,恰是普通公民上述宪法权利。这个源泉的枯竭,才是致命的危险。

  向国家机关或媒体反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普通公民若有,记者不可能没有;记者若有,那么这样的权利为什么不能扩大到普通公民?向媒体和国家机关反映问题,不应该只是某些“职务”之便,而应当是全体公民之便。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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